“法护安居”典型案例九丨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43 | 时间:2023-11-29 00:08:09

# 基本案情
瑞发公司向金某勇出售御府苑小区房屋一套,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金某勇除支付首付款后,剩余房款通过按揭贷款支付。2019年3月8日,金某勇(借款人)与某银行(贷款人)、瑞发公司(保证人)签订《住房贷款合同》约定:金某勇向某银行借款42.9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
金某勇(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向某银行(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瑞发公司自愿为金某勇所欠贷款人的全部债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
同日,金某勇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抵押合同》约定:将位于御府苑小区的房屋作为贷款抵押担保,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2019年3月11日,涉案房屋在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2021年4月13日,瑞发公司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首次登记。
某银行按合同约定向金某勇指定的账户发放贷款42.9万元贷款后,金某勇未能按约还款。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1.金某勇偿还贷款本金、利息以及罚息;2.判令某银行对金某勇提供的抵押房屋在抵押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瑞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银行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金某勇未按约偿还约定的贷款本息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决定案涉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金某勇应当承担偿还本金、利息以及罚息的违约责任。
案例点评
当前房地产市场中,商品房按揭贷款已经成为了购买期房最主要的方式,购房人通常需要向银行贷款融资,而商品房抵押则作为融资担保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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