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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二手车经营者因欺诈被判支付三倍车款惩罚性赔偿

作者:admin | 分类:二手信息 | 浏览:74 | 时间:2023-09-02 10:05:48

二手车经营者更改汽车行驶里程,并在销售平台上发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错误信息,促使消费者作出错误陈述。 消费者意识到自己被骗后,要求解除购销协议,退回货款并支付车款。 能否支持三倍惩罚性赔偿?

日前,广东省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二手车销售协议纠纷案。 由于消费者吕某在二审和一审中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二手车经营者欧某案涉及的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承担的债务,因此欧某母亲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若干责任,这些责任在二审中得到了理解和适用。 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故终审判决撤销终审判决,判令撤销欧某、吕某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合同》; 吕某将涉案车辆归还给欧某; 欧某向吕某支付了该车购买价款1亿元、赔偿金39亿元、公证费2500元等。

吕某通过“58车检”网站了解到,一辆奥迪SRX(进口)2010款3.0L旗舰版于2010年9月注册,行驶里程7万公里,0次过户。

2018年6月8日,吕某与欧某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约定欧某以13亿元的价格将上述汽车借给吕某,并注明欧某的联系电话。

当天,欧某将车交给了卢某。 该车的仪表盘显示行驶里程为7万公里。 后来,吕某在使用汽车时,经常出现汽车故障,需要修理。 于是他查了一下轮号绍兴市二手车个人出售,发现这辆车的实际行驶里程是公里。 于是同年8月3日,他通过公证处对“58车检”网站宣传的汽车信息相关内容及相关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和公证。相关网页称,上述内容车注册于2010年9月,行驶里程7万公里,已过户0次。还注明已出售数辆车,将继续高价收车,有意者联系,联系方式留下的号码均为上述协议中欧先生的电话号码,同年9月17日,二审法官出具《律师调查令》,查明上述车辆截至7月份的行驶里程2017年12月27日绍兴市二手车个人出售,里程6公里,因此,卢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返还购车款、支付三倍赔偿金、与欧某女友共同承担上述款项等。

庭审中还发现,上述车辆有不止一项过户记录。

二审法官经审理认为,相关事实可以否认欧某多次从事二手车销售活动,因而可以确认其是从事二手车销售的经营者。 本案中,欧某交付的车辆实际行驶里程超过18.6万公里,且其已多次办理过户手续。 这与他在“58车检”网站上发送的相关信息不一致,仪表盘上显示的数据也与“58车检”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不一致。 不,此外,欧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如实告知吕某该车的实际信息,导致吕某产生了错误的订车意图。 因此,欧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上述买卖关系发生在欧某与其妻子交往期间。 欧某从事二手车交易,可以确认其经济收入用于家庭生活需要。 根据相关规定,上述欠款应由其父亲共同承担。 因此,判决支持卢某的上述上诉。

公开审理后,欧某不服判决,申请再审。 上海高院终审认为,被告吕某在二审、二审中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欧某案涉债务系共同生活经营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因此欧某的母亲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其他原告的请求均不予支持,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陈述■

主持该案的上海高院院长黄晓华表示,虽然欧某在本案中并未以个体工商户身份申请营业执照,但相关证据显示其曾从事二手货经营活动。常年开展汽车交易活动并专业、定期开展二手车销售。 属于买卖的商业行为,因此应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的范畴。

黄晓华表示,在目前的二手车销售中,经营者从两方面欺骗消费者:涂改里程和隐瞒底盘修理情况。 汽车是高速运输车辆,二手车的机械性能取决于这两种情况。 密切相关的是,如果在二手车转让过程中隐瞒上述真实情况,造成消费者误解或不知情,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面临严重的安全风险。

为此,经营者在二手车交易中应严格遵守诚信原则。 此案再次告诫相关二手车经营者,在科技和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世界里,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 他们必须诚信经营,切不可心存侥幸。 否则,像这种情况,你将付出惨重的代价,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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