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要注意签约流程和细节——避免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
作者:admin | 分类:企业名录 | 浏览:42 | 时间:2023-09-06 18:27:03


近日,北上广深一线城市及厦门、成都、长沙等二线城市推出“认房不认贷”后,久旱逢甘霖的市场各方都为之振奋。

现如今,人们买房不仅是为满足居住的需要,还要考虑子女上学,工作通勤、照顾老人、就医条件等多种因素,权衡各项条件,综合考虑后,才能选到自己心仪的房屋。但在购房过程中,稍有不慎,费大力气买到的房子就有可能惹上官司。赵云最近就遇上了这种烦心事。
赵云在签订合同之前见到了张生,同时看了张生的房产证,所有权人一栏只有张生一人,房屋中介公司当时说张生有爱人,但赵云并未重视,认为房屋中介公司审核通过后才能将房屋挂牌出售。张生称出售涉案房屋之前曾告知其爱人傅莺莺并取得了其同意。赵云提出了看房的要求,房屋中介公司称张生的爱人傅莺莺将与张生一起带她看房。但看房的时候,房屋中介公司称傅莺莺临时有事不能来带看房屋,赵云在张生和房屋中介公司的带领下实地查看了涉案房屋,当时涉案房屋内的主卧室是锁着的,张生告知赵云里边存放了一些藏品,赵云因之前已经查看了相同户型的房屋,觉得没有必要再看,同时出于礼貌,考虑到屋内是贵重物品,所以没有要求张生打开主卧室的门进内查看。赵云查看了张生的户口本,张生的户籍与傅莺莺的户籍登记在同一户籍内。赵云在看房后决定购买张生的房屋,同时卖掉了自己原来的住房。
张生表示出售涉案房屋是傅莺莺同意的,其与赵云之间并无恶意串通的行为。
张生作为出售涉案房屋的一方,其对于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明知的,其未经配偶同意出售涉案房屋,故其存在恶意自不必说。赵云知道张生有配偶,在购买涉案房屋之前就得知该房屋属于傅莺莺与张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却仍然与张生个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无法推断出赵云购买涉案房屋系出于善意,故赵云在傅莺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张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且赵云与张生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均明知涉案房屋属于张生与傅莺莺的夫妻共同财产,却仍然未经过傅莺莺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傅莺莺的合法权益,故张生与赵云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赵云购买房屋时,是否与张生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傅莺莺利益的情形。法院结合赵云购房的流程、房屋成交价格、赵云是否按约定及时付款情况、到期收房等购房行为是否正常,综合分析判断赵云与张生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性。
赵云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得知张生出售诉争房屋的信息,并查看了房屋,第一次因无法进入诉争房屋,查看楼下同户型的房屋是为了了解拟购房屋格局的变通选择,并且是在房屋中介公司的带领下,并无不妥。赵云购买张生的房屋时,去查看了该房屋,傅莺莺长期居住在诉争房屋内,赵云查看张生的房屋时有很大可能遇到傅莺莺并向其了解情况,但赵云看房时,傅莺莺未在屋内,要求赵云作为一个购房者,对于傅莺莺未在场的理由严格进行核实明显过于苛刻;赵云查看房屋时,对于主卧室上锁未能予以查看提出异议,但张生的解释可以让人相信,且由于赵云查看了同户型的房屋,对房屋格局已有所了解,出于礼貌未再要求查看主卧室的解释并未背离常理。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赵云购买张生与傅莺莺的房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傅莺莺提出的赵云与张生恶意串通的事实存在可能性的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此,法院不能认定赵云与张生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同时,赵云购买张生的房屋并向张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未损害傅莺莺的实际利益。傅莺莺主张赵云购买张生的房屋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依据不足,故其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足。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原审判决,驳回傅莺莺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合同均无效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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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中国法制出版社书籍
作者:杨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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