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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新风向6:如何认定网约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admin | 分类:家政服务 | 浏览:53 | 时间:2023-09-07 20:02:2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联合发布

新用工形式劳动争议典型案例6

如何认定网上预约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基本事实

宋某出生日期为1976年10月7日,于2019年10月26日到一家员工制家政公司应聘家政清洁工,双方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同意家政公司安排保洁参加宋商入职培训(中级),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 通过培训后,宋先生必须按照公司的安排为顾客提供家庭保洁服务。 合作期限2年; 根据《标准》,合作期内,其他平台不得从事家政服务; 家政公司为宋某配备了工具和清洁用品,并购买了意外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 宋每周必须工作 6 天。 家政公司通过公司家政服务平台统一接收客户订单,并根据客户需求信息的匹配程度,将保洁订单分发给宋女士。 宋某支付报酬,报酬估算标准为1600元/月,保洁服务费15元/小时,全勤奖金200元/月; 核实情况后,将扣除部分服务费。 2019年11月1日,宋某培训合格后上岗。 打扫卫生期间,宋某每周工作6天,每晚进屋6至8小时。 2020年1月10日,宋某在工作中受重伤,要求家政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为其支付各项医疗费用。 某家政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付款。 宋某于2020年1月21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与某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定存在劳动关系。宋某与某家政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某家政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

请求确认家政公司与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终审法院裁定,宋某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与某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家政公司不服二审裁定,提起再审。 终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宋某与某家政公司是否符合签订劳动协议的条件?

认定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是否符合签订劳动协议的条件,应当依据《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2005]第12号),重点关注双方是否是完善劳动关系的法律主体,双方是否存在较强的劳动管理程度。

本案中家政公司服务内容,宋某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家政服务公司均为法人单位家政公司服务内容,具有完善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管理方面,某家政服务公司要求宋某违反其工作规定,通过平台为宋某安排工作。 还对宋某的工作时间、接单行为、领取全勤奖金、扣除服务费的行为进行了限制。 服务质量受到控制和管理,双方之间有很强的人格归属感。 某家政公司掌握了宋某从事家政服务行业所需的用户需求信息,为宋某配备了清洁工具,并按照固定工资结构每月向宋某支付报酬。 两党之间存在很强的经济从属关系。 宋某以家政服务公司的名义提供家政服务。 某家政服务公司将宋某纳入家政服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并通过禁止多平台就业的方式限制宋某进入其他组织。 两党之间发生了重大冲突。 组织隶属关系。 综上所述,某家政服务公司对宋某的劳动管理程度较强,这与签订劳动协议是一致的。 即使双方以合作的名义签订了书面合同,根据事实优先的原则,也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含义

家政企业传统的经营模式中,家政企业主要扮演家政服务人员与顾客之间的中介角色,通过介绍服务人员为顾客提供家政服务而支付中介费用; 家政服务企业与服务人员建立刑事合作关系,企业不负责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也不支付劳动报酬。 家政服务内容及服务费用由服务人员与顾客协商确定。 为有效解决传统家政行业发展不规范的问题,《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强调,员工型家政企业要签订与其依法招收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合同。 根据劳动协议,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协议条件的,员工型家政服务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与法规。 城乡居民的保险或社会保险。 贯彻落实该意见,各地要积极支持员工型家政服务企业发展。 此类企业中,家政服务企业直接与顾客签订服务协议,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协议或服务合同,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顾客提供服务,并直接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协议或服务合同。支付或者代付劳务人员工资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及服务人员的持续培训和管理。 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应充分考虑家政服务行业的特殊性,明确企业经营模式,以及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是否存在争议。人员有能力完善劳动关系。 法律主体资格,严格审查双方是否存在较强的劳动管理程度,从而区分签订劳动协议和签订服务合同的情况,以事实为依据确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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