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86 | 时间:2023-09-19 20:02:09林芝芝[2015]66号
【根据国家林业局2017年第19号公告,本文件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沙化农用地封闭保护范围内确需建设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建设活动的”区,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的意见。
经批准在国家沙化农用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沙化农用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应加强对施工活动的监督和检测。 。 “特此备注。]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土地政策,宁夏、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山西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厅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沙化农用地封闭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全国沙化农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家沙化农地封禁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5 年 5 月 28 日
附录
国家沙化农地封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沙化农用地封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荒漠化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荒漠化防治工作,制定本办法。预防和控制计划。
国家沙化农用地封闭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国家沙化农用地封闭保护区的划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对不符合治理条件、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的连片沙化农用地,国家林业局根据全省荒漠化防治规划确定范围,生态区位的重要性和荒漠化的危害。 该地区已根据情况和国家财政支持分批划定为国家沙化农用地封闭保护区。
第四条 沙化农用地封闭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 该土地不得与已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和其他保护区合并。 重叠。
第五条 国家沙化农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封禁设施建设、管护队伍建设、固沙抑沙等生态修复与整治、成效检测、宣传教育、档案建设与管理等。 , ETC。
第六条 划定国家沙化农用地封闭保护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入全省荒漠化防治规划确定的封闭保护范围的沙化农用地;
(二)具有重要生态地位、对周边地区乃至全省生态状况影响重大的荒废农用地;
(三)存在人类活动且人类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沙化农田;
(四)因自然、技术、资金等限制,目前不具备整治条件,因保护生态需要不适宜开发的荒废农用地;
(五)地理位置相对集中、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沙化农用地。
第七条 对符合上述划定条件的沙化农用地,市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划定国家沙化农用地封闭保护区。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国家沙化农用地封禁的文件,并提交拟划定为国家沙化农用地封禁的农用地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文件;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国家沙化农用地封闭保护区管理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利益相关方不存在争议的证明材料;
(二)拟划定的国家沙化农地封闭保护区内有固定居民的,须提交市人民政府编制的村民安置方案和安置承诺书;
(三)拟划定国家沙化农地封闭保护区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反映拟建国家沙化农地封闭保护区现状的图片、视频材料。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拟设立的国家沙化农用地封闭保护区进行审查。 专家评审通过并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将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待公示无异议后,国家林业局予以公示。
第九条 国家荒漠化农地封禁保护区的命名方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具体地区名称+国家荒漠化农地封禁保护区。
第十条 国家沙化农地禁育区划定后,市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沙化农地禁育区的建设、管理和前期检查工作。政府)。
第十一条 国家沙化农用地封闭保护区按县组织实施。 全国跨市、县荒漠化农田封禁保护区,由共同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管理,涉及县分别组织实施。
国家荒漠化农用地封禁保护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国家荒漠化农田封禁保护区的四个范围和封禁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荒漠化农地封禁保护区范围。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沙化农用地封禁保护区建设的实施和日常保护和管理。 明确国家沙化农用地封禁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国家土地政策,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应设备。 确保国家沙化农地封闭保护区建设和管理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国家沙化农用地封禁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沙化农地封禁保护区封禁设施建设和固沙、抑沙等生态修复和完善工作,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二)负责组建管护队伍,制定规章制度,落实管护措施和职责,组织日常巡逻工作;
(三)组织开展禁令保护的有效性测试和宣传教育;
(四)负责国家沙化农用地封闭保护区档案建设和管理,定期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国家沙化农田封禁保护区封禁设施建设完毕后,由市林业部门负责组织预检,国家林业局组织抽查。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沙化农用地封闭保护区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采伐、采伐、开垦、放牧、采药、狩猎、勘探、开采、滥用水资源等一切破坏次生林的活动;
(二)严禁在国家沙化农田禁育范围内移民安置;
(三)未经批准,严禁在国家沙化农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开展高速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第十五条 确需在国家沙化农田封闭保护区范围内开展高速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建设高速铁路、公路、公路预审管理程序》办理。沙化农田封闭保护区范围内的其他建设活动”的许可要求,须报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
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在国家沙化农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各级要加强对施工活动的监督和检测。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荒漠化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封。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试点建设的荒漠化农用地封闭保护区,统一划定为国家荒漠化农用地封闭保护区,由国家林业局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