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发布,昆山楼市新政细则正式出炉!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02 | 时间:2023-09-29 20:05:29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连续2年及以上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已“还款”或“断账”的,不具备购房资格;
新政策前初始化并转入,9月30日审核,按旧政策
2019年7月25日前,购房者符合购房资格(苏府[2016]150号)并在我市购买二手房或已取得预(售)证的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可以提供部分房款的转账凭证原件(有银行卡转账记录),并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提交管理部门审核,落实《办法》(苏府[2016]150号)。
二手房无证或购房者不符合资格,按新政策
2019年7月25日前,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并能提供付款证明,但卖方尚未取得房产证或买方不符合(苏府[ 2016]150号)文件。 符合购房资格的,执行(房府[2019]61号)政策。
昆山新政策细则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7月25日施行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苏府[2019]61号)精神昆山房产新政,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工作流程:
1、购买新建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查验购房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材料,确认购房人属于苏州市户籍家庭或者家庭非苏州市户籍:
① 户口在苏州市的家庭:购房者户口在苏州市范围内(包括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若您拥有房屋3套以下(不含3套),请填写《购房者基本信息采集表》。
②非苏州户口家庭:购房者在苏州市范围内(包括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如无住房,请填写《购房者基本信息采集表》并核对:
A、购房者提供的信息为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自购买之日起的前 3 年内。 、昆山市)已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B、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凭证“补缴”或“破损”,不符合购房条件的;
C、2019年7月25日之前,购房者符合(苏府[2016]150号)规定的购房资格,且购买已取得我市预(售)证并提交材料的商品房的购房审核材料的,购房价格按照(苏府[2016]150号)执行。 政发[2016]150号)政策落实。
四、2019年7月25日前,购房者符合购房资格(苏府[2016]150号)的,购买我市已取得预(售)证的商品房。 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可提供已支付部分房款(有银行卡转账记录)并提交转账凭证原件,并于9月前将上述材料提交管理部门审核自2019年12月30日起,该政策(苏府[2016]150号)起实施。
2. 购买现有住房
房产中介机构会核对购房者(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材料,确认购房者属于苏州市户籍家庭或非苏州市户籍家庭。苏州市常住户口:
①户籍在苏州市的家庭:仍执行(苏府[2016]150号)政策。
②非苏州户口家庭:购房者在苏州市范围内(包括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如无住房,请填写《购房者基本信息采集表》并核对:
A、购房者提供的信息为苏州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自购买之日起的前 3 年内。 、昆山市)已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B、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凭证“补缴”或“破损”,不符合购房条件的;
C、2019年7月25日前,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并能提供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原件支付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或部分房款)购房款),且购房人符合(符合苏府[2016]150号规定的购房资格)文件,并于2019年9月30日前通过现有房屋网签系统网上登记买卖合同,并提交将上述材料原件送管理部门审核后,即视为您已按照(苏府[2016]150号)2016年第15号规定购买该房产。 150)政策落实。
D、2019年7月25日前昆山房产新政,买卖双方已签订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并能提供付款证明,但卖方尚未取得房产证或买方不符合要求(苏富〔2016〕150号)符合本文件规定的购房资格的,执行(苏府〔2019〕61号)的政策。
3.其他
其他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按照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实施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工作流程的通知》(昆山住建[2016]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