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天津拟出台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政策!
作者:admin | 分类:二手信息 | 浏览:140 | 时间:2023-10-16 09:04:04为促进天津市二手车经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规范运营,更好优化完善天津市客车调控政策,天津市交通委制定了《天津市二手车经营管理办法》。 《交易额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5月7日。
二手车市场
“春天来了?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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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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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经销商通过成交指标从事二手车交易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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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申请更新指标
对于二手车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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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二手车交易成交量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二手客车经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经营,依法纳税,方便市民更新车辆,保障机动车过户顺利完成乘用车管制政策下的二手车交易登记,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手车交易成交指数(以下简称成交指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手车经营企业购买非经营性二手乘用车完成机动车使用的指标。客车管制政策下的转让登记。
第三条 成交指数不限制总量,无偿分配。
第四条 市交通、商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周转指标的管理和使用。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客运汽车总量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客车总量调节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调节服务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周转指标的具体分配。 。
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二手车经营企业申请营业额指标的注册信息; 负责审核依法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成交指标分配申请和具体额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客运车辆周转指标登记,负责机动车道路行驶管理。
本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和交易市场负责受理成交指标申请手续; 负责二手车经营场所交易机动车进出的管理。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数据审核和咨询接待工作。
第二章 换手率指标的应用与配置
第五条 申请周转指标的二手车经营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本市商务部门登记注册。
二手车经营企业可以以交易市场为平台,利用成交指标从事二手车交易。 交易市场外的二手车经营公司利用成交指标从事二手车业务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六条 通过审核的交易市场可以申请配置成交指标。 交易市场可根据市场二手车经营企业的使用情况和实际需求,统一调配或临时调整成交指标。
申请周转指标的交易市场外二手车经营企业必须拥有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固定停车位,且数量不得少于20个。
第七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同时使用的周转指标数量不得超过其在交易市场租赁的车位数量或者企业车位数量。
二手车经营企业在交易市场租赁的停车位数量和企业停车位数量分别由交易市场和行业协会确定。
第八条 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受二手车经营企业委托,可以为二手车经营企业申请成交指标提供服务。
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营企业可以委托交易市场申请周转指标。 交易市场外的二手车经营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申请成交指标。
第九条 交易市场需要申请成交指标配置的,应当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手车经营企业申请周转指标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该公司在本市的二手车经营登记信息;
(二)交易市场内租赁车位信息或者交易市场外固定车位信息;
(三)申请成交数指标。
第三章 换手率指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周转指标的配置和使用应当纳入天津市乘用车监管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利用周转指标购买二手客车办理过户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机动车号牌,核发临时行驶证,并制作和发放机动车牌照的时间更长; 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天津 二手车交易市场,按照原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使用周转指标购买的客车办理过户登记后,拟交易的机动车应当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不得上道路行驶。 交易市场要加强对进驻企业的车辆进出管理,行业协会要督促交易市场外企业加强车辆进出管理,严格控制待交易的二手客车离开经营场所。 拟交易机动车违规上道路行驶的,一经发现,将报告监管服务机构收回周转指标。
交易机动车因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办理过户登记等确需上道路行驶的,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临时行驶证。交通管理部门。 同一公司销售二手客车时,申请临时号牌不得超过3次。 临时行驶牌照申请次数超过3次或者二手客车超过一年未销售的,销售公司应当申领机车牌照。 对于机动车号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
第十三条 待交易二手客车交易完成后,不再生成更新指标。 相关车辆办理出城迁出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等手续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信息系统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监管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因注销、变更经营范围等原因不再从事二手车业务的,应当提前处置待交易的二手客车。
第十五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50%以上的拟交易机动车登记有流转指标,12个月内未办理过户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的,二手车经营企业不得为二手车经营企业分配营业额指标。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出租营业额指标。 对于擅自买卖、租赁营业额指标的,监管服务机构将不再受理相关企业营业额指标的申请; 如有违法行为,有关行政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存在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租赁、出借或借用行为的,成交指标确认通知书将由监管服务机构宣布无效。
对虚报企业停车场信息或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二手客车上路交易的天津 二手车交易市场,暂停相关企业申请周转指标两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市保险公司、保险拍卖公司需要申请使用成交指标的,应当参照《管理办法》中对交易市场外二手车经营企业的管理要求,向行业内申请使用。协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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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5月7日
2、如何提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