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顶

为避税另行签订房价较低的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有效吗?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7 | 时间:2023-10-17 11:34:31



(图源网络 侵删)

       “阴阳合同”是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为规避二手房交易中所产生的税费及逃避监管,“阴阳合同”应运而生,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在签订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时签订价格较低的合同。那么,“阴阳合同”有效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6日,原告杨某(买方)同被告王某(卖方)在银行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王某同意将其坐落于某小区花园洋房一处出售给杨某,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180万元,王某同意杨某以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共两种方式一次性支付房款,于合同签订后提交房屋首付款36万元,贷款144万元,双方同意自行交付房款。该合同签订后,杨某向银行申请了二手房房屋贷款,并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2022年8月25日,原告杨某同被告王某在不动产交易中心签订制式《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杨某同意购买王某的房产,上述房产价格为75万元。当天,双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杨某将36万元首付款汇至王某账户,银行依据杨某申请将144万元贷款发放至王某账户。
      现杨某以王某不当得利、要求王某返还多收取的105万元购房款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原、被告为交易涉案房屋,签订了该二份标的相同但价款不同的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份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房屋总价180万元,该合同系原、被告为在银行办理房屋贷款而签订,且原告在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明确载明房屋价款为180万元,银行按照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并将贷款支付至被告账户,原告按照《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的价款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该房屋亦已过户至原告名下,故该《房地产买卖契约》应为合法有效。对于原、被告在不动产交易中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交易过户缴纳税费而签订,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并非按照按该买卖合同的价格成交,且经调查,案涉房屋面积为157平米,系洋房,根据房屋买卖时整体市场单价计算,总款75万元远低于正常市场交易价格,对于该合同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合同为双方为省过户税费而签订,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合同应为无效。原告诉求不成立,法院依法驳回。
      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我们发现签订类似的“阴阳合同”表面上看似可以避税,实际上潜藏巨大法律风险:(1)从卖方角度看,用于办理权属过户的合同,在法律形式上比双方私下约定的合同更具有对外效力,这就给了不诚信者可乘之机,像本案而言,卖家将房屋产权转让给买家后,买家以价低的合同作为交易凭据,拒绝按事前商议的高房价支付房款或是支付后再要求归还。现实中,法院因某些原因无法认定合同效力的情况下,采用在产权交易部门过户登记备案的低价合同而判决卖方败诉的案例时有出现。(2)从买方的角度讲,虽然少交了一些税费,但如果该房屋再次进行交易,由于登记备案的购入价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在计算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比实际增值额大很多,“阴阳合同”“省钱”变“费钱”。(3)因为房屋管理部门是基于买卖双方签订其指定的制式合同,才办理了过户手续,由于阴阳合同的行为被认定指定合同无效,买卖行为很可能会因此而失效,最终导致过户行为被撤销。(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另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就构成偷税罪。因此,签订“阴阳合同”不仅要被处罚款,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写:李建平
来源:临沂中

更多专业法律咨询,请拨打陈华律师:13607719965


【版权声明】

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陈华律师,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学本科。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1994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1998年取得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颁发的首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现为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农工民主党广西区委会法律专委会委员,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西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惩戒委员会委员。

主要业务范围:擅长代理企业并购、股权转让、知识产权纠纷案、建筑房地产投资开发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济合同纠纷案、各种债权债务纠纷案、交通事故赔偿案;各种刑事案件辩护;行政诉讼案件;婚姻案;继承纠纷案。先后代理或担任广西多家知名企业的房地产法律事务或企业法律顾问,如代理广西建筑科学设计院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及其广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南宁市国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转让纠纷案、宅基地转让合同纠纷系列案、广西耀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永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南宁西园饭店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劳动服务公司债务纠纷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纠纷案、广西大明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开发法律事务、广西地天泰建设集团公司建筑承包、项目合作法律事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金融借贷纠纷、代理广西耀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广西南宁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深圳市中农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企业并购及律师尽职调查等各类重大经济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

专职从事律师行业二十多年,常年担任多家中型国有、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并具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尤为擅长代理各类重大、疑难经济纠纷案件、建筑承包、房地产投资开发案、重审案件、申请再审案件的法律事务,工作业绩丰硕,在业界享有较高的声誉,深得各界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电话:13607719965  办公室电话,0771—5851710

邮   箱:chenhua1068@126.com

QQ:316616836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号荣恒国际B座10楼

发表评论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