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有瑕疵为由拒收,开发商反诉业主支付违约金,法院会如何判?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41 | 时间:2023-10-25 21:17:16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小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小辉以170万元的价格购买开发商期房一套,2021年8月30日前交房,出卖人逾期交房或买受人逾期收房,每逾期一日按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021年8月30日,开发商通知小辉到售楼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双方共同验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地面不平整、窗框变形、部分电路不通等瑕疵,小辉遂拒绝接收房屋。开发公司工作人员承诺一个月内维修完毕再行交付,小辉当场同意,因开发公司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拖延至2022年8月才将房屋维修完毕后交于小辉,小辉接收了房屋。
2022年9月,开发商将小辉诉至法院,称2021年8月30日房屋仅有部分瑕疵,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小辉当日拒绝收房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小辉向其支付逾期收房违约金,小辉提起反诉,认为开发公司存在逾期交房的行为,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小辉不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
本案中之所以小辉未承担逾期收房违约责任,开发公司承担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不在于房屋质量不合格,而在于开发公司未按时履行补充协议的约定。在交接房屋时,双方面对房屋存在瑕疵这一情况,当场对房屋交付条件和时间达成了口头补充协议,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了变更,故2021年8月30日开发公司未向小辉交付房屋以及小辉未接收房屋的行为均不构成违约,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此后开发商不遵守补充协议的约定,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未按时向小辉交付房屋,构成了违约,其应向小辉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房屋维修完毕后,小辉及时接收了房屋,没有逾期收房行为,故不应承担逾期收房违约责任。
内容校验:袁云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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