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将小工程交由工头承揽,工人摔伤,责任如何分担?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27 | 时间:2023-10-26 18:21:33案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5号楼5C单元飘窗松动需要拆除。2020年5月29日,张某宏手写了报价单,内容为:“5C单元飘窗松动需拆除计3000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根据张某宏手写的报价打印了《飘窗松动拆除工程签订单》,但最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为“同一个单元按贰仟元包干”。2020年5月,张某宏电话通知阳某德到某小区从事外墙高空作业,工资为800元/天,阳某德不具有高空作业资质。29 日下午张某宏通知阳某德拆除上述飘窗,工钱按一整天算,阳某德同欧某丽将一根绳子系在楼顶的混凝土做的烟囱和晾衣用的铁杆上,阳某德沿绳索的另一头下放到 12 层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阳某德未佩戴安全绳,因系在阳某德身上的绳索随着阳某德的身体摆动被17楼的铁皮隔断致阳某德从11楼坠落摔伤。阳某德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84天,花费医疗费348162.23元,其中张某宏支付50000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170000元、阳某德自行支付128162.23元。出院后,阳某德花费门诊费用621.5元。
2021年11月11日向法院申请对阳某德目前的精神状态及精神伤残度进行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丙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22年3月1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材料及检查,被鉴定人阳某德目前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定作人对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宏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案涉工程承揽给张某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未实际参与工程施工,也并不干预雇员的工作,而是交由张某宏自行雇请相关工人施工,通过提供工作成果不仅取得劳务的对价,还从中获取利润的事实可以看出,张某宏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及从属关系。双方的上述行为特征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张某宏所承揽的工作需要高空作业,需要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经过相关的培训,具备相关资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明知或应知张某宏没有相关资质,在未进行相关审查或培训的情况下,仍然将工程承揽给张某宏,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阳某德向张某宏提供劳务,张某宏负责支付其报酬,阳某德与张某宏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阳某德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宏作为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安排工人施工,在工人进行高空作业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工人施工过程中安全绳断裂跌落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阳某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长期从事高空作业,其因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操作不当和自身安全防范措施不足造成本次事故,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较大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张某宏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赔偿责任。在综合考量各方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对阳某德因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708673.73元,酌定由阳某德自负30%为 212602.12元;张某宏承担40%为283469.49元,扣除张某宏之前已支付的51986.2元,张某宏还应承231483.29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30%为212602.12元,扣除某房地产发公司之前已支付的171986.2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还应承担40615.92元。
判决如下:一、张某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阳某德损失231483.29元;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阳某德损失40615.92元。
律师提醒:一、从雇员或者承揽人角度来看,雇员、农民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和承揽人在交付劳动成果过程中,自身要倍加注意,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尽量避免身体受到伤害;二、从雇主或者定作人角度来看,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公司、置业公司、项目部等市场经济参与主体,在发包、分包工程,雇佣劳动者等工作中,应做好自身保障工作,如采取签订权利义务明确的合同、将工程发包有资质的企业、为工作人员投保人身保险分散风险、提供安全的劳动工具、劳动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施工、加强职业保护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风险,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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