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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想交房,却被共同产权人设计索取房屋占有使用费,属实无奈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9 | 时间:2023-11-06 18: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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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甲的母亲与乙同是一个三层房屋的共有产权人。甲母亲在世时,甲帮忙管理这个房屋。乙并未理会房屋。

甲的母亲死亡以后,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自己所占的产权份额。经法院判决,甲作为继承人享有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乙享有房屋八分之七的产权份额。

直到法院生效判决送给甲之后,甲才知道自己明确了房屋产权份额。甲估算了自己产权份额占有房屋的面积,与三楼面积差不多,于是清理了房屋一二楼楼层,不再使用一二楼,并让乙来承接房屋一二楼。

但乙没有来承接,也没有管房屋的事情。甲经他人提醒,在2018年12月自行向乙的代理人寄出房屋钥匙,想以此完成交付房屋的动作,但邮件被拒收。

甲再联系乙,约好2019年1月到房屋现场办理房屋交接一二楼手续。但乙到现场后,和甲发生口角,依然没有和甲办理好交接手续就离开了。

2019年10月,乙起诉甲,认为甲占有使用了整个房屋,要求甲向自己支付自己所占八分之七的产权份额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要一直计算到房屋交还为止。

甲无奈应诉,并联系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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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协助甲继续联系乙,沟通明确交房事宜,但乙一直逃避沟通。

法院进行庭审时已经是2019年11月底,乙仍强调要求甲应该“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交还房屋之日止”。

甲的律师向法院解释了甲努力交房的过程,并指出是乙故意怠于行使收房权利。

乙不收房,并要求甲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实则是故意不配合甲完成交还房屋的手续,借此免去自己收回房屋再出租收租的麻烦手续,意图直接从甲处获取与租金等同价值的收益,严重影响了甲的正常生活。

乙的这种做法明显对甲是非常不公平的行为,法院不应任由乙的这种行为持续下去。

法院经过了解双方交房交涉过程的细节,确认2019年1月甲与乙已经在现场完成交接手续。

最终法院判决判决甲向乙支付截止到2019年1月八分之七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以乙享有八分之七的产权份额为准),甲终于了结这一纠纷。

(胜诉案例文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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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析及建议

乙在案件中要求甲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主要理由是认为甲占有使用了房屋,使用了超过甲所占产权份额的部分产权份额构成不当得利。

乙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为基础主张财产返还,要求甲返还占有使用房屋期间本应由乙所获得的财产性利益,也就是乙所占房屋产权份额,参照市场租金标准的收益。

本来乙可以自行收回房屋自己占有的产权份额,或者与作为共同产权人的甲协商共同处分房屋即可。如果乙并不愿意与甲共同管理使用房屋,也可以与甲商量,购买甲占比较小的产权份额,完全收回房屋产权份额,之后自己处置、收益。

然而,乙不仅意图逃避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拒绝与甲协商共同使用或份额收购问题,还反咬是甲占据自己的利益,这明显是自相矛盾的。乙意图借此方式让甲一直处于“占有不交还房屋”的假象,以此一直计算主张甲向自己支付自己所占产权份额部分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其用意实在不妥。

法规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规定,本意是为了在产权人合法行使权利受到阻碍时,让阻碍产权人行使权利的人接受惩罚,及时停止自己的违法行为。

但如果产权人设计让他人变成“被动的阻碍者”,房屋占有使用费规定不应向恶意的产权人一方倾斜,否则肯定有违法规制度的初衷,会导致越来越多人怠于行使权利,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如果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想要及时交回房屋,确保不再被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那应该联系咨询律师,看如何合法办理交接手续为妥,以免引发后续的纠纷。

如果有案件类似情况,可以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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