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雅问答丨开发商因疫情停工导致逾期交房,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可以得到支持吗?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9 | 时间:2023-11-07 12:51:24【律师评析】:在开发商逾期交房时,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应当解除合同,要综合考虑逾期交房的原因及违约情节的轻重。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20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级政府陆续推出一系列防疫及管控措施。在此过程中,企业也存在停工、迟延复工等情形。多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确实存在建筑工人无法返岗、建筑材料不能正常生产等未知情况,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频发。本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期间,相关部门在新冠疫情的情况下,确无法正常施工,因此可作为不可抗力对待。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载明:一、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4.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意见对准确把握新冠疫情适用不可抗力的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其中就包含本案中所载明的情形。
再者,《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该纪要第47条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果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违约行为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不宜轻易根据合同约定判以合同解除之法律后果。订立合同的目的系履行而非解除,基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稳定,不宜轻易地否定一个已经生效甚至已履行大部分义务的合同。开发商虽然存在逾期交房,但案涉商品房已经交付至买受人,并不影响买受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其违约情节显著轻微,并不构成根本违约。
综上所述,在开发商逾期交房时,如果逾期天数中存在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的情形或其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不能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
47. 【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君雅律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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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侯世丽
审核:姜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