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二手房交易风险提示
作者:admin | 分类:企业名录 | 浏览:16 | 时间:2023-11-10 13:45:37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规范房屋买卖及租赁秩序,优化房产交易市场环境,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重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房屋交易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核实房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
委托经纪机构代理房产买卖、租赁的,建议买卖双方当事人可向多家经纪机构询价,充分了解市场参考价格,尽量选择市场口碑好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不要委托“独立从业者”自居的个人或非正规资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要核实中介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是否在住建部门登记备案;要核实经纪人是否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或实名登记卡;房产经纪服务和居间合同应当加盖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持证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名;可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站查询企业经营状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签订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可参考“‘呼房中协’微信公众号-为您服务-行业优选机构和经纪人”进行查询。
二、查验房源信息和状况
三、谨慎选择租金支付时长
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其中的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等条款,谨防经纪机构以住房租赁名义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东的租金高于收取租客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租客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东租金周期)高风险经营模式和不返还租户押金、定金,突然宣布破产卷款潜逃等非正常经营行为。切勿配合房屋租赁企业利用“房租支付周期差”积累大量资金,降低自身权益受损风险。
四、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五、谨慎支付交易费用
中介服务费应直接支付给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其开具的正式发票或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拒绝接受房产中介服务人员以个人名义开具的白条收据,以免造成资金损失。其他交易所涉各项税费按实际(正式发票)发生额支付,并在合同内约定承担方,拒绝中介方以承包税费形式捆绑收费。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交易当事人不要向经纪机构支付其他的如看房费、贷款担保费、加快费、自媒体平台推广费等费用。
六、选择交易资金监管,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为防范交易资金风险,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交易时应尽量选择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可以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资金监管手续,通过监管账户划转资金,避免发生交易纠纷。不选择资金监管的,通过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或买卖双方自行约定结算交易资金的,房价款等交易资金不要交由经纪人个人代为划转结算,杜绝产生虚假销售、合同诈骗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房屋交易无小事,广大市民朋友们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坚决抵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共同维护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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