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诉讼 | 以案释法: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纠纷能否不交物业费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8 | 时间:2023-11-18 01:06:07业主应当正确选择维权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业主可以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向行政机关举报、诉讼等途径解决。业主以房屋开发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刘某交纳物业费,被告刘某认为涉案房屋与开发商的样板间存在差异,开发商宣传和实际参观的带有阁楼,但实际上是闷顶,开发商虚假宣传欺骗其购买房屋,物业费应由开发商交纳,不应由其交纳物业费。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刘某之间已经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物业公司已经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其有权收取物业费。刘某主张开发商交付的涉案房屋不合格,属刘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如刘某认为案涉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由房地产公司承担,其可另行向房地产公司主张,不能成为其拒绝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的理由。判决刘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京02民终1803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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