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基普法 | 刚定了房子房价就跌了,能不买了吗?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22 | 时间:2023-11-21 22:00:52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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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美一面挂售自己的房产,还同时在中介的居间下与金姐(化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房子以563万元的价格成交,3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在双方向房管部门提交过户资料的前10个工作日内,金姐须办理房屋
提前还贷和解押手续,小美则须在提交过户资料成功的当日支付尾款。合同签订当天,小美将购房定金30万元转到中介的账户。过了2个月,小美向金姐提出,因自己的房产尚未出售,希望双方协商过户时间延后,并减少购房款。后来,金姐多次催促,小美仍未明确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眼看着合同约定的3个月已到,小美竟然提出她没有能力购买这套房产,跟金姐说要解除合同。
房产中介:“您的行为已违约,我们将把您支付的30万元定金转给金姐。”小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是金姐违反合同约定在先,原本约定在向房管部门提交过户资料前10个工作日内,就应办好房屋的提前还贷和解押手续,但金姐至今仍未办理,希望解除合同并要求金姐双倍返还定金。“金姐无奈称:“明明是小美在签订合同后发现房价持续下跌,她的房子又卖不出去,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到了之后,她迟迟不支付购房款,也不办理过户,后来更是直接说不买了,是她违约在先,自己是为避免损失,这才未办理房屋的提前还贷和解押手续。”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观双方的履约过程,金姐一直积极促成合同履行,且已为办理解押手续做好资金准备。《房产买卖协议》是双务合同,双方所负合同义务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在小美已经表明需要变更约定过户时间的情况下,金姐办理房产解押手续的时间亦相应无法确定,要求金姐仍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显然有悖公平。
在合同不存在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小美以其房产尚未出售、无购买能力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还以金姐构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明显有悖诚信。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案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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