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谦释法丨最高法院裁判:开发商通知交房,无论购房者是否实际使用,应认定为“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75 | 时间:2023-11-24 03:49:10《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中的“占有”,应当理解为对不动产的支配和管理。如取得房屋钥匙、办理物业入住手续等,并未以实际入住或使用为占有的必要条件,故开发商将房屋、车位交付买受人后即可认定买受人构成占有,即占有房屋、车位的时间应认定为开发商的交付时间。至于之后即便买受人未实际使用也不影响其对案涉房屋、车位占有状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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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