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山: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后未交房,法院:赔偿损失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23 | 时间:2023-12-05 05:17:45吉林白山: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后未交房,法院:赔偿损失
一、 案件简介
2013年8月,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对某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为区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为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刘某武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9月,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刘某武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协议约定“1、刘某武同意将案涉房屋交给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拆除。2、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将蓝天花园小区的一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协议签订后,刘某武的房屋被拆除。约定的产权调换房屋至今未建设。刘某武认为,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并向其支付征收赔偿款与补偿款共计269,536.10元。法院认为,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是房屋征收部门,其未按照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履行义务,刘某武有权要求解除该协议并要求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赔偿损失,遂判决解除了该协议并判令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向刘某武赔偿269,536.10元。
二、 被告答辩
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辩称,1、小区建设项目的征收与补偿主体是区政府,其只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故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刘某武主张经济损失269,536.10元没有依据。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是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刘某武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刘某武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将自家房屋予以拆除,而安置房屋至今未交付,故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理应赔偿刘某武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应当按照当年同等地段楼房的市场价赔偿刘某武房屋价值损失。刘某武主张参照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回迁安置房屋价格,要求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赔偿其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损失199,428.90元的诉请有理有据。刘某武主张的租房补贴证据充分。关于越冬补助,根据《通知》的规定“在过渡期内遇有冬季采暖期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每一采暖期以房照为准每户1000元的标准发给采暖补助费”,故刘某武要求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给付其2014年至2020年的越冬补助7000元的诉请合情合理。
四、 裁判结果
1、解除刘某武与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
2、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赔偿刘某武各项损失共计269,536.10元。
沈玉潮律师
征地拆迁律师,现任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5年代理的"解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与"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受贿案"一并被选为推进河北省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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