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公布!在越城区买二手房,资金要监管了
作者:admin | 分类:企业名录 | 浏览:19 | 时间:2023-12-05 12:13:5811月4日,越城发布“25条”房产新政,在保障二手房交易安全方面,新政提到:
现在,越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
来源:越城区政府网
接下来,就一起来看一看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PS:今年上半年,诸暨已经试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所以在接下来的文章里,也会对部分内容进行对比。
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但是,不包括存量房转让所涉及的税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
委托中介达成二手房交易的,应当与账户开设单位(越城区房地产管理处)签订《越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买方、卖方、中介方、账户开设单位方四方协议)。
签订买卖合同、监管协议后,买方将交易资金存入由越城区房地产管理处开设的监管账户。
交易完成(转移登记办理完成)后,资金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单位(越城区房地产管理处)的指令将交易资金和利息转入卖方银行账户。
需要一提的是,如果买方申请了按揭贷款,在交易完成后,会通过系统自动关联的监管子账户实现交易资金的划转。
但是,如果买卖双方交易未达成,账户开设单位应及时发送划转指令并将交易资金(包括利息)原路返回买方银行账户。
纳入监管的资金,由监管单位(越城区房地产管理处)在房屋完成转移登记后,发送相关指令,交易资金托管银行将资金由监管账户划入卖方账户。
交易资金以自愿监管为原则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房屋交易的,交易资金以自愿监管为原则。
如果自行约定交易资金选择不纳入监管的,须签署《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双方)》,反之则和监管单位(越城区房地产管理处)签署“监管协议”(买方、卖方、账户开设单位方三方协议))。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转让,可以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的
拍卖转让的
出资入股的
继承、赠与、析产的
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属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的
其他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资金监管如何申请解除
根据细则,有以下情况的,买卖双方可以申请解除交易资金监管:
不动产转移登记前,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解除买卖合同的
不动产转移登记前,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终止、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或被确认无效的
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登记,导致合同解除的
截至合同约定的交易和登记日期,监管账户中金额为0的(单方可申请解除)
其他需要撤销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情况的
以上,是小编摘录的部分内容,如需了解细则全文,可查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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