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垫交取暖费,应该吗?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31 | 时间:2023-12-08 19:20:06寒冬已至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采暖季
供暖涉及千家万户
事关民生福祉
是重要的民生工程
然而关于供暖导致的
供热纠纷却时常发生
今天
我们从津南法院立案庭审结的一批
供热纠纷案件学习一下
原告为天津市某房屋建设开发单位,被告王某等五人购买了该公司建设开发的商品房,案涉房屋交付后,由于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该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为保证新建房屋供热系统的完整性,保证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故而为案涉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垫付了两年的采暖费。
原告垫付上述采暖费后一直向五被告追偿,后因要求返还无果,故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朱永朋认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保证新建小区的集中供热、保证供热系统正常运行而为王某等5人垫付了采暖费,其目的是保障业主权益,该行为已构成无因管理。
王某等5人作为房屋所有人,是实际的用热人,应向原告支付已垫付的采暖费。现原告向王某等5人主张上述两个供暖季的采暖费,系对己方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因此法院对原告关于王某等5人偿付采暖费的主张予以支持。
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应承担2年的保修义务和责任,在保修期内的房屋不能办理暂停用热,该规定的目的主要是检验新建房屋供热系统的完整性,保证供热系统正常运行。
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为保证小区的集中供热、保障业主权益,而为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垫付的采暖费行为,已构成无因管理,可以请求受益人即房屋所有人偿还垫交的采暖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接管供热设施。
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