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顶

案例/法院如何裁判银行和开发商之间关于阶段性担保的约定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29 | 时间:2023-12-29 18:45:48
01

案情简介

20171218日,银行和开发商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约定银行为开发商所开发项目提供个人按揭贷款额度,开发商同意为购房者向银行提供阶段性担保,至借款人向银行办妥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至银行收到他项权证之日止。

2021430日,孔某和银行签订《一手房住房贷款合同》,张某签订《共同还款承诺函》。孔某、张某和银行签订《个人贷款抵押合同》。

2021430日,案涉房屋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开发商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

20232月,孔某、张某因发生离婚纠纷,案涉贷款发生逾期。

银行起诉要求:(1)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及本金罚息;(2)律师费6.5万;(3)案涉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的有限受偿权;(4)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02

开发商代理律师意见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案涉房屋已经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已经于2021423日办理了首次登记,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成立,答辩人的阶段性担保责任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解除。

2、银行的债权,孔某是债务人,张某承诺共同还款,案涉房屋是抵押物,退一步讲,根据物保优先于人保原则,即使开发商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其保证责任的范围仅限于银行拍卖房屋之后仍不能清偿的债权。

3、请法院判决开发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任意向孔某、张某追偿。

03

法院判决


1、孔某、张某归还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律师费6.5

2、银行以案涉房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04

法官说理


虽然《贷款合同》通用条款约定:“若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则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不再发生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但是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手续和收到抵押权利证书证明均是形式要件,其实质目的是为了贷款人取得抵押权并实现优先受偿权,现实中银行已经对案涉房屋主张并已享有优先权受偿权,其债权已有保障,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责任解除条件成就,可以免除开发商对本案的担保责任。

05
案例评析

虽然该案是站在开发商的角度做的的陈述和分析,但是如何维护本案的两被告孔某、张某的合法利益更值得让法律从业者深思。

银行债权有房屋抵押权和保证人,开发商在办理完房屋预告登记之后,亦无任何债务负担,这一点法院的判决和法官说理可以佐证。

本案中孔某、张某因离婚引发贷款逾期,进而导致房屋被拍卖变卖,清偿银行借款、利息、本金罚息、律师费等,最终剩余的房款所剩无几,甚至可能产生房款不够清偿债务的局面。普通人在发生此类纠纷之后,只得认栽,为最初买房行为买单,为离婚行为买单。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规则是用来维护秩序的,秩序的和平与稳定,就只能以牺牲普通老百姓的利益来成就吗?

温暖冬日
Warm Winter
扫码关注
关注法律,关注民生

发表评论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