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700多万!上海一业委会成功从开发商处要回十五年前的动迁补偿费用!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34 | 时间:2024-01-03 09:59:16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 VIP 大厦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被告:上海三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土地征收补偿款人民币(以 下币种同)7,492,750 元及相应利息;
事实与理由:
2008 年,东西通道(浦东段)拓建工程(陆家嘴段)项目建设需要征收 VIP 大厦小区土地,面积为 365.5 平方米。2008 年 7 月 14 日,拆迁人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动拆迁有限公司作为甲方, 被告上海三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协议书》一 份,约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拆迁有关规定,甲方对乙方采用货币补偿形 式,一次性补偿人民币 7,492,750 元等。被告因此收取了上述全部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上述被征收土地为 VIP 大厦小区的公共用地,被告至今未向业主归还土地征收补偿款。
原告认为,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应归业主共有。业主大会授权原告向被告 主张给付上述征收补偿款及利息损失,合理合法。被告作为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占用业主共有的征收补偿款,拒绝给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经过调查令调查后发现,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小区建设地块范围内,不属于任何业主专有部分,从被告对开发成的房屋进行销售至今,预售合同及销售合同、不动产登记记载该地块土地面积是 8573 平方米,说明不管是 2008 年 7 月 14 日之前购买案涉小区房屋还是之后购买案涉小区房屋, 被告出售房屋时,均是以刚刚陈述的土地面积作为相应的出售房屋的价值来收取相应的购房款。被告是案涉小区当时的建设单位 (开发商)和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现物业公司已经更换。征收发生在房屋建成之后,被告取得大产证之后被征收。
被告主要辩称:
1、原告授权起诉的依据不合法,在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中没有明确授权事项和授权范围,被告质疑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违法,授权是无效的;
2、该动迁发生于 2008 年 7 月 14 日,已经 15 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3、被告确实是小区开发商,开发小区时被告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享有被动迁土地的使用权,是合法的被拆迁人,动迁时已经办理大产证和土地证;
4、在拆迁时,3 号楼及 2 号楼有一户尚未出售,当时房屋均属于被告所有,并非小区业主共有;
法院观点:
原告成立于 2021 年 8 月 2 日,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动迁补偿费用 7,492,750 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占用系争款项期间的相应利息,应予准许。
案号:(2023)沪 0115 民初 79412 号
根据法院的判决,业委会成功追回了十五年前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这无疑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维护,也体现了法律对于保护共有权益的重视。业委会通过法律程序成功主张了被告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及利息,这有助于确保业主的共有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这一判决对于业委会而言无疑是一次胜利,为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榜样,有助于维护社区的整体利益。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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