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危房改造拒不交房可不行!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31 | 时间:2024-01-11 14:37:532001年经市政府批准,B市房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牛街二期危旧房改造,王某璐、王某忠同意参加该地区的危旧房改造。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危改就地安置协议,并于2001年11月3日签订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安置王某璐、王某忠营业性用房33. 3平方米,位置是牛街沿街新建商业用房首层临街。但从合同签订至今,房开公司却长达8年之久不向王某璐、王某忠交付商业用房,导致王某璐、王某忠及其家庭遭受重大损失。现王某璐、王某忠起诉要求:判令房开公司按照安置协议书之约定履行协议,给王某璐、王某忠安置牛街沿街临街首层商业用房33. 3平方米;要求房开公司赔偿王某璐、王某忠每月违约金3 000元,从2004年12月起至其实际履行之日止,诉讼费由房开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B市房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2001年11月3日与王某璐签订的《宣武区牛街二期危改就地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同等条件、同等位置、同等面积、同等质量为王某忠安置营业用房一处。二、驳回王某璐、王某忠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原B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10)宣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原B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10)宣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B市房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赔偿王某璐、王某忠经济损失167190元。四、驳回王某璐、王某忠其他诉讼请求。”
房开公司基于危房改造与王璐签订了《宣武区牛街二期危改就地安置协议书》及《购买房屋合同书》,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自觉履行义务。王璐、王启忠按约腾退原有房屋并足额支付了购房款,而房开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判决房开公司按照其与王璐签订的《宣武区牛街二期危改就地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同等条件、同等位置、同等面积、同等质量为王启忠安置营业用房一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约定,王启忠本应于2004年1月取得铺面房,时至今日,房开公司仍然未交付房屋,造成王启忠至今不能使用应有的房屋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王启忠的经济损失是显而易见的,房开公司应对王启忠作出补偿。由于双方对逾期交房如何补偿问题没有约定,而王启忠提出的补偿标准过高,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及同类案件补偿标准酌情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