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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能不能退房?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27 | 时间:2024-01-18 01: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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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甲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开商开发的房屋,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后房开商逾期交房,逾期两年至该案审理中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要求房开商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且至今案涉房屋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对于何时能够交付房屋房开商亦无法明确,故开发商逾交房致使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诉请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故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房开商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以案说法

开发商逾期交房,除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条件是否成就外,是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对房开商的违约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若至诉讼案件审理中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开发商仍无法明确何时能够交付房屋,应判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反之,若逾期行为已经终止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基于维护交易稳定性考量,不宜轻易判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文章来源 :清镇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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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鹏,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现在上海市建纬(银川)律师事务所工作。专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等各类民商事诉讼和非诉业务。现为银川市某机关单位法律顾问。

从事律师工作前,通过公务员考试,先后就职于法院、政府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宣传部、创城办、工商联等省级、市级和市辖区行政机关单位。作为政府主要领导秘书,负责各类综合文字材料起草、大型活动会议组织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思维活跃,视野开阔,文字功底好,综合协调能力强。

职业信条:诚以待人,法正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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