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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一开发商逾期交房被告上法院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38 | 时间:2024-01-21 00: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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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3月1日,李某与某开发商签订《鹰潭市余江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总价款为615,000元;交房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后原告李某按约支付了购房款,但在验房时原告发现房屋存在漏水情况,随即要求修复并交付合格的房屋。且被告迟迟未向原告出示交房所需的证明文件,截至2023年3月27日,原、被告仍未能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为此李某诉至余江法院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且交付合格的商品房。

法院审理

法官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交房时未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原告出示证明文件,直至一审庭审时才向原告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电子凭证》《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即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3‱计算。本院酌定逾期交房期间为原告向被告提出查看交房所需的证明文件次日起至原告起诉至法院之日止,违约金计算为615,000元×3‱×296天(2022年6月12日至2023年4月4日)=54,612元。同时,判令开发商继续承担维修责任直至交付合格房屋。

被告不服此判决上诉,二审法院以调解结案,调解结果如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案涉《鹰潭市余江区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应于2023年8月23日前向原告支付商品房首付款及储物间全款合计66.93万元(原告需携带合同、发票等相关手续及材料领款),原告应于收到上述款项后积极配合被告办理撤销备案登记的相关手续,剩余款项10万元被告应于2023年10月5日前支付。

法官提醒


开发商的交房义务不仅仅局限于交钥匙,还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等;开发商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开发商逾期交房承担责任的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只能主张赔偿损失,应由买受人举证证明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导致的直接损失。应注意的是,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期间应从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日起至业主实际收房日止。司法实践中,因商品房交付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鉴于此,购房者在选购商品房时要注意认真审阅与开发商之间签署的相关书面文件,同时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作为后期索赔的凭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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