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减轻逾期交房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8 | 时间:2024-02-02 17:42:32裁判规则
开发商在预售合同附件中大幅减轻逾期交房责任,但是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买受人的,减轻责任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4737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简介
买方(原告)与开发商某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一套商品房,约定交房时间2019年6月30日,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三个月的交付宽限期,宽限期内买受人不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宽限期满后因出卖人原因仍无法交付,出卖人承担已收房款每月0.1%的违约金,延期一年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承担已付房款1%的违约金;无论是否解约,出卖人承担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的1%。交房方式为开发商发出收房通知书,买方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收房。合用签订后买方付清了购房款。2019年6月30日,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向原告发出延期交房通知,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要延期交房。2019年7月11日,开发商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交房公告,公告通知买方在2019年8月31日收房;买方未收到通知,后来听闻开发商经营异常,2020年8月30日办理收房手续,并向法院主张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法院观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附件五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明显偏低,公司在本案中也未对三项违约金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公司在拟定上述三项违约金标准时并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拟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偏低,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的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