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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以虚假法院裁定书,免征不动产销售增值税,济南税务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23 | 时间:2024-02-06 23:06:51
关于送达林某某《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林某某: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市中一所处〔2023〕17号),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市中一所处〔2023〕17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市中一所处〔2023〕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市中一所处〔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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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371083XXXXXXXX7028):

我局对你个人2021年2月5日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情形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个人于2021年2月5日转让不动产(历下区海尔绿城全运村锦兰园26号楼302),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德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书为虚假文书,计税房屋实际取得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购买不足两年,违反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五条“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所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经系统查询,已于2022年11月1日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69948.74元。截至目前,仍欠缴滞纳金52603.14元。

二、处理决定

限你个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二手房大厅(详细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8号二楼西厅7号窗口)缴清上述滞纳金。逾期未缴清,将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若在纳税上有争议,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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