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以虚假法院裁定书,免征不动产销售增值税,济南税务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23 | 时间:2024-02-06 23:06:51我局于
《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市中一所处〔2023〕17号)
我局对你个人
一、违法事实
你个人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所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经系统查询,已于
二、处理决定
限你个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二手房大厅(详细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8号二楼西厅7号窗口)缴清上述滞纳金。逾期未缴清,将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若在纳税上有争议,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