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赞助获得用地许可,村委会为何又收租金?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7 | 时间:2024-02-09 0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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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报送单位为江苏省常州市司法局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首先与双方分别联系,倾听各自诉求。
梁某表示,自己于1999年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协议中约定,梁某一次性向村委会支付“赞助费”后,可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同时该地块作为承包责任田的上交粮由梁某承担;村委会收到的“赞助费”将用于村组建设及公益事业。
梁某认为,该“赞助费”就是买断该地块永久使用权的费用,且在过去的十多年中,自己一直在支付该地块所需承担的上交粮税款,理应视为与租金相抵了。因此梁某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
村委会代表表示,过去国家法律政策对责任田的使用管理还不太规范,该地块闲置多年一直无人管理,也不产生收益,却仍需缴纳农业税款。村委会为增加收益,避免土地闲置浪费,才将该地块出让给梁某建房。
但村委会认为“赞助费”并非买断费用,目前该地块的所有权仍登记在村委会名下,属于村集体所有,双方只是租赁关系,因此梁某使用该地块理应支付相应的租金。
调解员通过大量走访、调查得知,此事前后跨度近20年,国家法律政策和农村社会形势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且当初的协议拟定得不够完善,建房规模、适用范围、“赞助费”具体性质和使用方式等诸多事项都未做详细、明确约定,导致双方对协议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在了解双方诉求和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同时兼顾村委会和梁某的现实利益需求,调解员制定了初步的调解方案,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
调解员首先向梁某普及了目前我国现有的相关政策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故梁某所理解的“买断”并不成立,梁某仅获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而不能获得所有权。因此,梁某与村委会的协议约定应视为双方以土地出租的方式进行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故出租方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费用,合理合法。
梁某听后,觉得自己确实有点“理亏”,但仍然强调自己支付了多年的“赞助费”“就相当于租金了”。调解员再次耐心解释,双方在当初的协议中对使用期限没有明确约定,梁某所述的“赞助费”系长期使用地块的费用并无证据支撑,且协议中也无体现。
听到此处,梁某的情绪逐渐急躁起来,自责自己当时不懂法律,协议签得过于草率。调解员立即安抚、劝解他心平气和地协商此事。
调解员随后向村委会代表表示,在农村有不少村民因为不懂法律而导致真实意思表达不清的情况,梁某的情况就是如此。
考虑到协议订立之初的历史情况,在梁某的真实意思表达里,交“赞助费”的真实目的就是获取土地的使用权。当时双方签订协议是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的友好协议,梁某也确实帮助村委会缴纳了该地块的土地农业税,双方理应互相体恤。
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说,村委会代表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承认过去梁某的确为村委会分担了多年的土地农业税款,表示愿意与梁某重新协商。
调解员见双方都有所缓和,便适时提出,鉴于梁某为村委会弥补了多年来空地闲置的损失,建议村委会以梁某过去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及所缴税款折抵以往的土地租金;关于今后土地租赁的具体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制定新的租赁合同,做更为详细、明确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上述方案。
最终,在调解员反复耐心的解释、劝导下,双方握手言和,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征得双方同意后,调解员还协助他们起草了新的土地租赁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租赁时限、支付方式等内容。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梁某所缴的土地使用费及农业税款抵扣往年用地租金费用,原协议自动作废。
2.双方签订新的土地租用协议,今后土地租赁事宜均以新协议为准。
后经调解员回访,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涉及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时间跨度长,经历农村集体土地一轮、二轮承包,相关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加之当时农村法治观念还较为淡薄,村集体财产租赁相关合约约定的内容存在用词模糊、言语歧义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抵触的情况。
本案调解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既考虑到协议签订之初的历史事实,同时也兼顾到矛盾双方的现实利益诉求,从法律政策和客观现实两方面进行明法析理,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较圆满地化解了一起“历史遗留”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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