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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应选举业委会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6 | 时间:2024-02-12 05:52:20

一、案情简介 

朱小刚等为无锡市惠山区绿地小区一、二期业主。
2017年5月27日、2018年8月15日,因业主代表报名人数过少、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人数未达到要求等原因,组建业主委员会工作中止。
2018年11月13日,绿地小区一、二期成立绿地物管会,并于2019年4月8日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2018年12月24日,绿地物管会公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内容审议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2019年4月2日,绿地物管会发布公告,表示通过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事项。
朱小刚等认为物管会“首次业主大会”违法,诉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二、办案思路  
绿地物管会“首次业主大会”决议是否合法?
(一)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撤销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对业主大会决定依法享有撤销权,朱小刚等业主依法享有撤销权。
(二)业主合法权益的范围
合法权益分为程序上的权利实体上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对业主合法权益未进行任何限制,该合法权益应理解为业主在程序上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在实体上享有的合法权利两部分。本案中“首次业主大会”未选举业委会侵害了业主的程序性权利
(三)“首次业主大会”是否必须选举业委会
依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职责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能够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指导筹备工作,成立业主大会;能够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指导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管会召开的“首次业主大会”应选举业委会
因此,物管会组织“首次业主大会”未选举业委会,侵害了业主的程序性权利,业主可依法申请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业主的撤销请求
三、案例评析  
(一)物管会组织的业主大会决议同样可以撤销
物管会组织的业主大会决议同业委会组织的业主大会决议一样,都是业主大会决议,不因组织者的不同而不同。不管谁组织的业主大会决议只要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都可以申请撤销。
(二)撤销业主大会决议如何审查
业主大会决议是否应当被撤销,要从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两方面考虑,即一是程序是否合法二是内容有无违法
只要上述任何一个方面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不论组织者是业委会还是物管会,业主都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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