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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9万元竟能买下274万房产?福州晋安这个判决令人匪夷所思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75 | 时间:2022-08-30 17:03:51

特约供稿:王亦萍

仅仅花费人民币9万元,就买下了面积为121平米、价值274万元的大房子,这样的事儿说出来都没人相信。但是,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的李伯魁法官,就让人做到了。

接受好运降临的王用珠,于2005年与边防武警战士黄忠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约定黄忠将其从单位享受到的经济适用房,以原价卖给王用珠,王用珠向他额外支付人民币4万元。

可结果,王用珠在仅支付房产首付款5万元及额外的4万元后,就拒绝继续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及办理房产土地证所需的相关费用,黄忠为此举债17余万元付清房款后将产权证办到了自己的名下,但房产继续被王用珠霸占。

十六年后的2021年,仅为该房支付9万元购房款的王用珠,突然将黄忠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黄忠将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审理该案的李伯魁法官,在明知此时该房产已升值至274万余元的情况下,仍判决双方按十六年前的协议价21.8万元成交。

按照李伯魁法官的判决,王用珠在仅支付9万元的情况下,就能合法霸占该房产十六年。且只要再支付16万余元(连维修基金等款都不用付了),该价值274万元的房产就属于他个人所有了。针对这个判决,黄忠及其身边所有人都感到百思不得其解!

老乡坑老乡

黄忠是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东台村塘下人,1992年入伍成为边防武警战士。

他在福清边防检查站工作期间,于2005年1月28日与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黄忠购买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连凤路108号连景花园(原连凤小区)1105单元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121.19平方,其中私有101.87平方米,公有19.32平方米),单价1800元/平方米,合计价暂估为218142元。付款方式为黄忠应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交付首期购房款5万元,于办理产权前按实际售价交足购房款。之后,黄忠依约支付了5万元的首付款。

后因黄忠转业到福清市公安局工作,老家闽侯同村人王用珠跟黄忠商量说能不能把这套向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他,王用珠愿意支付4万元转让费给黄忠,且经济适用房的全部购房款由王用珠来承担,条款按照黄忠与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签订的购房合同书执行。

黄忠出于同村乡亲感情考虑,也综合现实因素,同意了王用珠的请求。2005年5月14日,黄忠与王用珠签订了《买卖协议书》,约定按照《购房合同书》履行,黄忠在收到王用珠交付的房屋首付款5万元和房屋转让费4万元共计9万元人民币后,黄忠将其与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件交由王用珠收执。

2007年6月21日,黄忠接到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的通知,原与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签订的《购房合同》作废,黄忠、陈金平夫妇所有的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连凤路108号连景花园(原连凤小区)1105单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让人由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变更为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当日,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作为该房出让人与黄忠、陈金平夫妇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黄忠、陈金平夫妇所有的上述经济适用房总价款为217726元,购房款应于2007年7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超过十日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于是,黄忠赶紧通知王用珠,并要求王用珠一次性付清剩余购房款167726元人民币。可没想到王用珠却出尔反尔,拒不履约,以黄忠所有的上述经济适用房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167726元,

因事发突然,在王用珠单方毁约后,黄忠不得不四处举债,将剩余购房款167726元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所有权登记费合计3460元,一共总计171186元缴清。

由于黄忠、陈金平夫妇收入有限,又遭遇王用珠的不守信用,致使黄忠屋漏偏逢连夜雨,只能借外债来填补窟窿。但是欠债总要还钱,所以黄忠所有的上述经济适用房于2020年7月23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2020)闽0181执4022号之一】,查封期限为三年。

到了这个程度,王用珠还是不拿钱出来解黄忠的燃眉之急,继续恶意侵占黄忠所有的上述经济适用房。王用珠总认为黄忠是公安民警,知法守法宽宏大量,不会跟他一般见识,王用珠可以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又不是跟开发商买商品房,交了5万元房屋首付款之后,剩余的钱没交房子还是开发商的,5万元房屋首付款就变没了。而赖上黄忠后则不同,黄忠是本村人,不会做得太绝,反正黄忠购房款已经全额支付,王用珠不管天不管地占着房子不挪窝,王用珠吃定黄忠不可能拿着菜刀跟他拼命,毕竟黄忠还要在公安局上班。

由于王用珠不讲信用,给黄忠带来极其严重的损失。几次三番沟通协调,王用珠死心塌地确定违约,并认为即使出钱购买黄忠的经济适用房也没有办法过户,但是黄忠又收取了王用珠5万元房屋首付款及4万元房屋转让款,那么这9万元怎么处理?

对此,王用珠和黄忠口头约定,黄忠的经济适用房暂由王用珠使用、出租。使用权收益归王用珠所有,使用期限至2012年2月底。使用期满后,黄忠收取王用珠的房屋首付款及房屋转让款9万元予以抵销,双方再无债权债务关系。但2012年2月底王用珠使用该房屋期满后,却拒绝退出房屋。无奈之下,黄忠只好对该房屋电表进行销户处理。

2013年7月26日,黄忠委托律师向王用珠发律师函,要求其腾退上述经济适用房,但王用珠拒绝。黄忠向晋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书》无效,并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据材料。后法院认为上述《买卖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判决驳回黄忠的诉讼请求。但王用珠也并不认为《买卖协议书》有效,仍然拒不支付剩余购房款及契约税等共计171186元。

多年以来,王用珠拒绝付款也不搬离,任凭黄忠好言说尽,总是一副泼皮无赖的样子。鉴于此,黄忠于2020年4月委托律师再次向王用珠发送律师函,书面声明解除《买卖协议书》。王用珠于2020年4月27日签收了该律师函,未表示任何异议。

法官枉法判

2021年,看见房价已飙升的王用珠,向晋安法院进行起诉,请求法院判决①黄忠与王用珠于2005年5月14日签订的《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②判令黄忠协助将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连凤路108号连景花园(原连凤小区)1楼105单元房屋过户到王用珠名下;③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王用珠的这次起诉,引发了晋安法院李伯魁法官的枉法裁判。2021年12月17日,李伯魁法官作出的(2021)0111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如下: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协议书》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黄忠、陈金平主张案涉买卖协议已解除、王用珠支付的购房款已用于抵押房屋租金,也于2013年10月将案涉房屋电表销户,但王用珠至今拒不搬离。本院认为,双方因本案纠纷于2014年提起诉讼,若如黄忠、陈金平在《律师函》中所述案涉买卖协议书已于2007年6月解除,双方就该经济适用房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于2012年2月底了结,在本院最终认定买卖协议有效后,在距王用珠提起本次诉讼如此长的时间内,黄忠、陈金平均未采取诉讼或其他方式以排除王用珠对案涉房屋的占有,明显有悖常理。黄忠、陈金平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应依法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其主张案涉买卖协议已解除依据不足。关于案涉买卖协议是否应解除。黄忠、陈金平负有通知王用珠付款的义务,其未告知王用珠付款方式致使王用珠至今无法支付剩余购房款,并以此主张王用珠违约于法无据,且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黄忠在收到购房款9万元后将案涉房屋交付王用珠使用至今已经满16年,已满足过户条件,黄忠、陈金平应依约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同时,王用珠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王用珠与被告(反诉原告)黄忠、陈金平于2005年5月14日签订的《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被告(反诉原告)黄忠、陈金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福州晋安区鼓山镇连凤路108号连景花园(原连凤小区)1105单元房屋过户到原告(反诉被告)王用珠名下;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黄忠、陈金平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黄忠认为,李伯魁法官的上述判决,很明显属于枉法裁判。

首先,李伯魁法官在(2021)闽0111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枉法裁判致使黄忠损失上述经济适用房。经查明,晋安区鼓山镇2022年6月份二手房均价为每平米22601元,即上述经济适用房市值至少达人民币2739015.19元。也就是说,李伯魁判决王用珠应用2007年每平米1800元的购房单价,支付2022年每平米2.7万元的购房款,仅花费26万余元就能拥有价值274万元的房产,这对黄忠来说太显失公平了。

由此可以看出,李伯魁法官的枉法裁判,直接导致黄忠经济损失高达250余万元,已涉嫌职务犯罪。

其次,黄忠与王用珠于2005年5月14日签订的《买卖协议书》,是基于2005年1月28日黄忠与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签订的《购房合同》。但是,该《购房合同》已于2007年6月21日被黄忠与福州机场边防检查站重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取代,因此《购房合同》已属于被作废的无效合同。

既然《购房合同》已作废,那么黄忠与王用珠基于该《购房合同》而签订的《买卖协议书》当然属于无效合同。

同时,2008年《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我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我市工作、居住;(二)在我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三)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可不合并计算。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家庭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而王用珠是闽侯人,明显不符合在福州晋安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准入条件。更为苛刻的是,福州市规定经济适用房要自住一定时间并在取得房产证若干年后才能进行交易转让,而黄忠所有的上述经济适用房,在2008年2月、4月才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2007年6月7日(含)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取证时间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购房人才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因此,黄忠与王用珠于2005年5月14日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书》时,显然不具备转让买卖条件,所以《买卖协议书》无效。

此外,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的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按照下列规定缴交土地收益价款后,可以申请直接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一)2007年6月7日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取证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土地收益价款按申请缴款时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住宅基准楼面地价的10%缴交(住房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10%)。(二)2007年6月7日(含)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取证时间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土地收益价款按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段的住宅基准楼面地价的50%缴交(住房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50%)。具体由国土部门在受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的相关申请后,按申请时楼面地价予以核定。

《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也规定,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要缴交土地收益价款后才能上市交易转让。

但是,明知上述硬性规定的李伯魁法官,却坚持认为该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显然属于故意枉法裁判。

错误何其多

西方法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司法不公正胜过十次犯罪,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司法不公正污染的是水源,枉法裁判的危害性正在于此。

司法系统的枉法裁判,将严重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动摇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从根本上影响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研究员王希鹏表示。

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正在成为现实。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说:无论什么人打官司,找关系不如找证据,法治不是抽象概念,它存在于每一次执法。司法实施的过程中,只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每一起个案都公正审理,才能真正构建起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法治社会。

而在(2021)闽0111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中,李伯魁法官还犯了很多低级错误。例如,判决书第三页:后来双发达成口头协议解除双方原来签订的买卖协议书。明显这里把后来双方写成了后来双发。

第三页还写到:原告曾支付的90000元以房屋使用至2012年2月底所产生的租金进行抵消。很明显,抵消是错的,债务抵销才是一个专用名词。

第五页写到:晋安区鼓山镇连凤路108号连景花园1号楼105单元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21.19平方米,其中私有101.87平方米,公有19.32平方米),单价1800元/平方米,合计价暂估为21842元。一套121.19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合计总价怎么可能才21842元!很明显,这里应当是218142元,其中漏写了一个1字。

李伯魁法官的低级错误还远不止这些,比如在传票里,李伯魁将被传唤人写成:黄忠、陈金。而实际上黄忠的妻子叫陈金平,传票却少写了一个平字。

更为严重的是,传票通知开庭的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15时,应到处所为岳峰法庭(福州晋安区长乐中路286号象园街道3楼)。但当事人黄忠按传票规定的时间来到岳峰法庭时,却不见李伯魁法官的踪影。在黄忠追问之下,才知道2021年9月29日早上就已经对此案开过庭了。

面对李伯魁的徇私枉法,黄忠感到十分无力。作为公安民警的黄忠,如果连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无法保障,他又怎么能除暴安良保家卫国保护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平正义呢?一个城市如果在执法者眼里没有法而只有利,肆意践踏法律,任意摧毁道德法治铸就的钢铁长城,又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为此,期待上级相关部门能够重视一下黄忠的遭遇,别让这位曾经为祖国边疆挥洒热血的边防武警战士,在转业到地方担任光荣的人民警察后,继续埋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黯然流泪。(转载于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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