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流程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6 | 时间:2024-02-24 08:05:49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指定破产管理人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实践中管理人成员由律师、会计师等人员组成。
三、对破产企业全面接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管理人接受指定并进驻破产企业后,便在债权人和法院的监督下正式接管破产企业。
四、重整管理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务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五、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资产进行评估
一般管理人或清算组会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对破产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资产进行评估。对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凭证及账册保存情况,是否有不合理支出等问题进行调查,并出具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六、破产财产的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算,主要是指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为便于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和分配。
七、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确认后制定财产分配表;管理人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的可以提存。
八、提交破产清算报告
破产企业注销后悔制定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和法院。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破产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清算与评估情况、清收回款情况、负债情况、清偿比例等内容。
九、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
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销,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十、破产清算申请流程
十一、破产重整的流程
《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十二、破产和解的流程
(1)和解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2)和解协议的成立。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和解程序终结。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若和解不成,转为破产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