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二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8 | 时间:2024-02-24 20:34:38(一)基本案情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反映“2023年4月25日对xx公司承建的xx建设项目检查时发现存在楼梯段处支撑架立杆个别悬空违反《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5.3.4第2条的违法违规问题”。接到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询问调查和勘验取证。经查,xxxxx建设项目位于玉泉区xx路以南,xx路以东,专业分包单位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模架、木方、脚手架专业分包工程),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900337.88元。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25日施工过程中存在搭设的模板工程局部纵横向水平杆拉结不足,楼梯段处支撑架立杆个别悬空(楼梯段处横梁立杆悬空),边梁架体基础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了《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新规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处于停工整改阶段,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经复查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处罚决定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内建法〔2021〕118号)三、工程建设类(二)建设工程质量部分中序号第18项“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对应处罚标准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故对当事人作出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8006.75元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上述案例,是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施工领域,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反映工地安全生产乱象行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