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大理州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9 | 时间:2024-02-25 18:44:13注:本篇内容转载自滇西房网
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2008年印发的《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大理州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规范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确保公积金缴存业务的规范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对现行《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缴存对象
《实施细则》明确,大理州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自由职业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大理州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可以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与大理州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港、澳、台人员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职工,可以按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离休、退休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
《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截至2024年3月7日,社会公众可进入文章尾部“阅读原文”查看完整文件内容。
END
来源:大理州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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