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顶

同一企业投资性房地产只能采用一种计量模式吗?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5 | 时间:2024-02-26 08:01:11
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十堰畅玮税务师事务所,发现更多财税干货!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当然也有特例:因为公允价值模式,必须要能获得”公允价值“的时候,才能采用这种模式。 如果实在不能获得公允价值的时候,只能采用成本模式了。这时候就出现了同一企业有两种计量模式。
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应当把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会计分录如下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贷:投资性房地产(原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记),盈余公积(或借记)。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赵 辉 经理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湖北省会计领军人物

十堰首届“十佳会计”

精通房地产,建安及工业企业财务管理,擅长财税顾问,税收筹划,各类涉税鉴证。

END

扫码关注十堰畅玮税务师事务所

手机:13508676523

微信:j493325408

QQ:493325408

编辑:余敏

转载本文需注明作者及出处!

发表评论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