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转租住房10套以上需办理租赁住房营业执照-《广州市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2 | 时间:2024-02-26 09:59:04 2024年02月,广州住建局印发《广州市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笔者简读--?(一)关于信用管理范围。本办法将信用管理的范围界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等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与《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第一条“加强从业管理”的范围一致。(二)关于职责分工。本办法第三条主要列明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其中,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信用档案和信用管理平台,指导和监督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住房租赁从业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实施;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在本辖区经营住房租赁业务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查询、和应用等活动。为推动行业信用建设,本办法第四条特别规定支持市房地产租赁协会以行业自律为目的,对会员开展信用评级活动。(三)明确采集归集信用信息的范围。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房屋租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其他信用信息”“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等。(四)明确信用信息获取方式。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住房租赁从业主体的登记注册基本信息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得,从业人员的职称和职业信息等不能通过共享获取的信息由住房租赁从业主体自行录入和维护,或从住房租赁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获得;租赁行政管理信息由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录入,或者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归集;从业主体自愿提供的其他信用信息由住房租赁从业主体自行录入,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司法机关及其他部门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政策原文---? 详见原文链接...........END............----------------推荐阅读-----------------⭕️央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