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放弃房产份额,可以反悔吗?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4 | 时间:2024-02-27 02:46:4301案情简介
2007年,赵先生因自己婚内出轨与妻子张女士协议离婚,他们的儿子小赵虽已成年,但体弱多病,需要母亲长期照料。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赵先生自愿放弃属于自己的50%房产份额,房产归张女士和儿子所有。之后数年,各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3年,小赵因病去世,生前写下遗嘱,将前述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及其他财产全部留给母亲张女士。
2022年,晚年生活并不幸福的赵先生找到张女士,希望张女士将原属于他的房屋产权还给他,以便自己安度晚年。张女士愤而拒绝,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享有房屋全部产权,赵先生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赵先生认为,离婚协议系合同关系,且已过两年诉讼时效,儿子去世房产并未办理过户,因此赠与并未完成,自己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02法院审理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属于确认物权归属纠纷,协助办证请求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第二,离婚协议书兼具身份、财产属性,以双方达成离婚为目的,具有整体性,并非单纯的单方赠与,不能任意撤销;第三,小赵所立遗嘱合法有效。考虑到遗嘱与房屋的关联性,法院将所有权确认与遗嘱继承一并处理,判决上述房产归张女士一人所有,赵先生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03法官说法
近年来,夫妻签署离婚协议和平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有时一方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选择让渡自己的财产权利,自愿签下“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的,非因合法理由不得随意撤销。
考量“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的行为能力、是否为真实意愿、有无其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等因素进行考虑,若双方均具有签署离婚协议的主体条件,自愿签字认可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不违反限制性规定,则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的签订应当慎重,避免一时“上头”后的反悔行为
婚姻不易,离婚也并非儿戏。夫妻双方一旦决定协议离婚,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一定要在慎重考虑后,谨慎签订离婚协议,尽量避免签订离婚协议后再反悔的情况。一时的“上头”签下协议,事后再反悔,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对这种反悔行为也是坚决说不。
扫码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