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抵减土地价款的规定及抵扣情况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32 | 时间:2024-02-29 14:52:46房地产必修课
房地产开发企业抵减土地价款的规定及抵扣情况
1、确认土地价款总额
2、确认可供销售面积
3、对土地抵减额的调整
1)土地价款的调整
2)可供销售面积的调整
如何处理土增税清算土地价款抵减的增值税额
一、土地价款抵减的增值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备注:财税〔2016〕36号文,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税率11%;财税〔2018〕3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根据上式推算,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转让房地产销项税额=销售额*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即转让房地产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土地价款抵减的增值税额
二、应税收入的处理
财税〔2016〕43号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依据上述政策推算,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即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价款抵减的增值税额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应税收入应包含土地价款抵减的增值税额。
三、土地成本的处理
来源:沧海的学习、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