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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还是房产赠与?”上海青浦,60后外籍男子与80后女友分手,为房归属闹上法庭,法院:女方得补偿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6 | 时间:2024-02-29 15: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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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永远是国人生活中绕不开的话题!

今天故事的主人公李约翰和张安妮,曾经是一对生活在上海青浦的情侣。他们分手后,因为房子的归属问题争执不下,最后只好闹上法庭。

案情回顾

李约翰是一位60后的外籍人士,一次偶然的机会遇上了80后的张安妮,对她一见倾心,展开了激烈的爱情攻势。不久,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有社会阅历的人都知道,“老夫少妻”的恋爱关系,大多无法长久。为了稳固爱情,李约翰于2014年出资91万元,全款购买了一套商住两用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张安妮名下。

这在当时着实打动了张安妮的芳心。然而,房子只是恋爱关系长久的物质基础,并不是全部,懂的都懂。

相处多年后,李约翰和张安妮还是分手了。分手的具体原因,可能只有他们自己知道。

不管热恋的时候多么柔情蜜意,分手时总是一地鸡毛。

在这一地鸡毛里,最难以理清的,就是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

李约翰坚持认为,他才是房子的实际权利人,并多次要求张安妮返还这套房子,但遭到了张安妮的拒绝。

张安妮则放出话来:房子是你主动送给我的,并且登记在我的名下。既然送给我了,那就是我的东西,哪有再要回去的道理?

二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执不下,只好诉诸法院。

法院调解

在法庭上,李约翰主张:“套房购房款、税费都是我掏的,这点没错吧?当时买房时,你也多次说过不要挂在你的名下,这你也认吧?所以这套房虽然登记在你的名下,但只是因为我的外籍身份没有买房资格,借你的名字买房而已,本质上是你代我持有这套房子。所以,房子的实际权利人就是我,你不还我房子可以,但是购房款、税费和房子增值的部分你得还我,总共124万。

张安妮则辩解道:“房产证在我手里,上面登记的是我的名字,就是我的房子!当初追我时说赠与,现在分手了就说代持,你怎么这么渣呢!”

双方态度强硬、互不相让,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

主审法官是个经验丰富的“老法师”,看到两人再争执下去就不体面了,赶紧叫停,分别对他们进行耐心劝导。

经过法官的反复沟通和释法明理,二人最终达成调解、各退一步:

房子仍归张安妮所有,但她要补偿给李约翰60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借名买房”与“赠与关系”二者之间如何进行区分判断。

首先,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李约翰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安妮是替他代持房屋。所以,他所谓的“借名买房”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其次,李约翰明确否认这套房子是送给张安妮的,张安妮也没有书面赠与合同等证据证明她所主张的赠与关系。
因此,在双方都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法院居中调解,使双方能够各退一步、达成一致,确实是最好的处理方式。

看到这里的朋友,你对李约翰和张安妮这对“老少配”的房产纠纷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免责声明:故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人物均为化名。文章意在普法,配图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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