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安全!——精选涉“学区房”、“二手车”、“实名账号”等十件参考案例看买卖纠纷及解决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7 | 时间:2024-03-02 15:51:09为了更好地规避交易风险,确保商事活动中的交易安全。作者从最高法案例库首发71个买卖合同中精选10件最贴近当下热点,分析总结,学习交流。
案例一:二手交易买到“事故车”,车商被判三倍车价赔偿:2019年4月,车商A抱着侥幸心理将事故车出售给B,价格150000元,B随后发现A车商在交易时隐瞒了该车曾今在2108年事故记录,保险理赔6000万的记录,维修过发动机支架、油底壳、燃油箱等重要配件。随后二人协商无果,消费者B诉至法院。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市场交易习惯、消费观念等因素,交易标的(小汽车)曾发生保险事故而销售者未向消费者履行完善、充分告知义务,并导致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销售者的行为属于消极隐瞒事实,构成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撤销二者《二手车买卖合同》退货及增加赔偿,增加赔偿数额为三倍单价。经审理,B最终获赔450000元,自愿放弃退货的请求。
案例二:卖方许诺“买房送学区名额”未履行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A开发商售楼部及销售都对外宣称“6月买房、9月上学”,B作为学区房的购房者,对于目标学校比较明明确,但在购房后傅某甲、傅某乙被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无法入读该学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在出卖人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清楚、具体、明确,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则应认定为要约,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出卖人未实现许诺导致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A房地产公司应将购房款121万元退还给B,并承担装修费8500元、税费12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关于B主张其小孩不能入读某小学的损失赔偿问题,虽A公司曾表示愿意承担93600元的赔偿,但前提系不解除合同,故该金额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A房地产公司赔偿20000元。
案例三:有“代偿”约定,是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A公司欠B公司货款到期后,A、B、C三家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由C公司代偿A公司退出,,BC之间随即签订《债务偿还协议》约了新的债务人C履行时间及金额,后C公司未偿还,B诉A。纠纷在于:B公司是否能向A公司主张偿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争议焦点在于C的行为属于代偿还是债务转移,如果是债务转移,债权人就不能向原债务人主张;说明在债务转移时,法律的要求会更加严格,需要生产一个新的合同为主要特征。
案例四:买卖合同未签字是否影响合同效力?A公司需向B公司购买两万吨湿煤,双方就价格、运输、付款、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做出了约定,后B公司未按时提供货物,双方沟通无果。供货商B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违约的理由是:1)合同成立未生效,原因是未达到生效条件。2)合同约定先款后货,A公司未付款,合同未签字。经法院审理:A公司作为买方虽未在合同上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但该条款约定的仅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并非附生效要件的合同。其支付履约保证金,为收货在港口等候行为已经证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即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缔约的过程而达到意思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的效力。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五:出质转移占有的严格标准:A向B出质,A在保证出质物价值不明显减损情况下,可以卸货搬运货物,并由第三方监管单位就处置货物转移占有进行全程监管,区别于动产浮动抵押,动产出质的转移占有问题是本案争议焦点,对质权人的占有要求十分严格否则质权不设立。
案例六:未约定质量标准的“非标件”根本违约问题:A医院购买B厂家口罩机,无法正常生产,厂家技术人员派遣到A也无法解决。口罩机属于没有国家企业标准设备,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倾向对“非标设备”应采取“要素检验法”,通过设备样品特性、生产效率要求、最长使用年限、调试维修次数等合同要素,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
案例七:所有权保留中以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实现标准:铲车挖掘机AB约定所有权保留,后B转卖给C。出卖人在与买受人协商取回不成的情况下,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要求拍卖、变卖标的物,以所得价款受偿。应审查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买卖合同双方应就所有权保留达成合意;第二,买受人出现法定或约定违约情形,对出卖人债权构成实质性损害;第三,标的物存在且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案例八:人防车位使用权租赁(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种现实存在形式,本质属性为国家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但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投资者可以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人防车位使用权。从程序上看,为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人防工程的战时防御功能,投资者应按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才能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后,投资者就可以采取使用权转让、出租等处置方式以实现投资利益。因此,本案属于车位使用权转让,未涉及车位所有权的处置。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九:精装房因装修未完工未收房属于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2019年A购房人在B开发商签订《预售房买卖合同》,约定当年6月30日前开发商前将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且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余某某使用,6月19日开发商向A发出《收房通知书》后,A以“未完成精装”为由拒绝收房。法院支持了购房者诉讼请求,判决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关于带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条件的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商品房应案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装修工程未完工或未开始进行,则出卖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且支付延迟交付房屋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收房时,装修工程已完工,但存在质量问题,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采取及时更换、修理等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案例十:买卖微信账号行为的效力问题:A从事美容行业多年拥有9个微信号作为营销,每个号码平均2000人至3000人。B和A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以50万元购买其9个微信号的所有权,后因尾款20万元B未支付,A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尾款,一审驳回A的全部诉请,二审维持。理由为1.微信账号及微信好友信息属于个人信息。2.售卖微信账号有违协议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主权利义务条款第7.1.2条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同时,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予、借用、租用、转让或者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3.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微信账号也不宜进行市场流通。买卖微信账号行为的实质是买卖微信好友的个人信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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