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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律师:协议离婚将房产无偿给女方,债权人申请撤销房产转让,法院判决支持?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9 | 时间:2024-03-03 00:19:15
案件焦点: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原告:谢某某,男
被告:覃某某,男
被告:郑某某,女
被告覃某某与郑某某于2005年8月19日结婚。
2014年6月25日,覃某某、郑某某向谢某某出具借条,借谢某某60万元,约定偿还时间为2014年7月24日。
2014年11月19日,覃某某与郑某某协议离婚,其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约定:(1)住房情况: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号的住房**,暂无房产证,该房归女方所有
2015年1月29日,郑某某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
2018年3月,谢某某向葛洲坝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覃某某和郑某某,要求偿还借款。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决:覃某某向谢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10000元逾期违约金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即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1、债权合法有效;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本案原告谢某某的债权经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2018)鄂059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合法有效。
2、被告覃某某与原告谢某某的借款发生在2014年6月25日,约定偿还时间在2014年7月。被告覃某某在明知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仍与郑某某协议离婚,并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宜昌市西陵区××号的住房一套约定全部归郑某某所有,属于无偿转让财产
如果被告覃某某名下还有其他财产,则该无偿转让行为不会对谢某某的债权造成损害。但2019年9月27日,(2019)鄂0592执1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即可以认定覃某某无偿转让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应得的份额,对谢某某造成损害
3、被告覃某某与郑某某的离婚时间为2014年11月19日,房产过户的时间为2015年1月29日,原告谢某某知道被告覃某某无偿转让财产且对其债权造成损害的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没有超过五年的最长期间和一年的除斥期间。
郑某某称覃某某没有无偿讲房屋转让,所举证据为不足以证明覃某某与郑某某之间存在有偿转让房屋的事实。郑某某同时辩称原告已过除斥期间以及原告的债权并没有收到损害,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覃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于于2014年11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第2条第(1)项,即:位于宜昌市西陵区港窑路**的住房**,暂无房产证,该房归女方所有,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业主姓名变更手续,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一切变更手续,过户前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过户费均由男方负责。
(案件当事人已采用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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