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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一定会对半分吗?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6 | 时间:2024-03-04 17:33:35
编辑 | 星琛律师
作者 | 星琛律师

婚前一方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这些房产会怎么分割?会按照一人一半来分割吗?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一定会对半分吗?今天星琛律师为大家带来一个案例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想了解的朋友记得不要错过。

案情简介

A先生与B女士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相恋结婚并育有一女小A。

A先生在婚前全款买了三套房产,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后,A先生将B女士的名字都加在了三套房产的房本上。

但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足,双方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后B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

B女士称,A先生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她觉得A先生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

A先生认为,他一直有稳定的房租收入,反倒是B女士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B女士动不动就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B女士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并且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A先生与B女士对离婚这件事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上有争议。

B女士认为,三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因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A先生称,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是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他不同意分割。女儿也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一审法院判决:酌情确定B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A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B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B女士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A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B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星琛说法
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但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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