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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的边界条件和实施模式浅析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7 | 时间:2024-03-07 16:36:35
以下内容来源:正道沧桑 基房通
《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文)8月25日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被市场推崇为新一轮“房改”,主要目的在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加快商品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刚需和改善等多层次差异化的住房供应体系,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回归商品房作为居住功能的核心属性。
今年以来,保障性住房被多次提及。4月2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积极推动城中村改造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盘活改造各类闲置房产。7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把城中村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好。

     保障性住房的

    边界条件和要求

 保障性住房与其他住  

  房产品的区别联系

    保障性住房推进的

         几点思考

     保障性住房与存量 

      资产盘活相结合

     保障性住房与

   城中村改造相结合

  保障性住房与公共

  交通用地综合开发

          相结合

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内容应包括:

1.公共汽电车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2.城市外围周边轨道交通等站点配套建设驻车换乘(P+R)停车场;

3.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与改造;
4.车辆购置;
5.大型居住区、商业区等附近设置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或枢纽站;
6.附属和配套商业设施。
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项目主要收入来源应包括:
1.站台、车身、车厢内等广告业务收入;
2.面向社会开放加气、加油、充电、维修等服务的收入;
3.停车收入、新能源发电等;
4. 政府财政补贴收入。
综上,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范畴较广,收入来源有限,一般公共交通枢纽和场站周边土地掌控在地方国企手中,如能充分运用保障住房的用地政策便利,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配建一定的保障性住房,不仅可以提高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项目的可行性,也可以通过二者统筹实施,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应由政府负责建设的,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避免单独实施保障住房给地方财政带来较大的公共设施建设支出的压力。

  保障性住房与片区

  开发类项目相结合

城市更新、片区开发、综合开发、EOD、TOD等仅仅是一种项目范畴、领域和类别,并不是一种具体可操作的合作模式或实施模式,这些类别的项目区别并不大,拆开来看,都是一些公益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类以及经营性项目的组合和搭配,部分项目可能涉及商住地产、安置房或产业载体开发的环节,大多都需要履行市场化招拍挂程序。笔者将上述项目统一归纳为“区域综合开发项目”,业内习惯称之为片区开发项目。

区域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内容往往包含土地一级整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有一定收入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市场化的房地产二级开发、产业导入和孵化、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营等。收入来源主要为区域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增量财税收入、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收费)以及运营租赁收益、房地产二级开发收益、物业管理收益等等。

如果片区开发仅仅是一些纯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一定要谨慎参与。无法实现融资落地的片区开发一定不是好的项目,融资落地意味着银行认可项目的交易结构和实施逻辑,项目违规的风险基本可控,也能够通过一些技术操作去顺利实施。能够健康可持续实施下去的片区开发项目一定是包含以下类别子项目的:

包含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安居工程;包含符合特许经营范畴的子项目;包含能够实现市场化收入(使用者付费)的子项目;包含专项债子项目(需要一些技术操作)。

保障性住房具备天然的使用者付费属性和市场化属性,纳入片区开发的实施范畴,对整个项目的资金平衡和收入覆盖投资具有较大积极作用,有助于项目孵化和包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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