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位富商王先生,用2000万在市里买了一栋豪宅,满心欢喜地和爱人儿女搬了进去。可到了晚上,一家人却怎么也睡不着,因为房子竟然一直在抖。王先生气得找到物业,却被告知,这栋楼要是不抖,他们才该睡不着觉呢。这话可把王先生气坏了,为啥花大价钱买的房子,竟然成了晃晃悠悠的”摇篮”,这物业也太不靠谱了吧? 去年,杭州的王先生看中了市中心的一处豪宅,2000万的价格对他来说也算不得什么。签了合同,交了款,王先生一家就美滋滋地住了进去。 可没过几天,问题就来了。每到晚上,这房子跟装了振动器一样,一颤一颤的,搞得一家人都没法安睡。这可把王先生给气坏了,买个房子容易吗?花了那么多钱,结果睡个觉都成问题,这日子还怎么过? 王先生赶紧找到物业,一问究竟。物业的人来看过,却一脸淡定地表示,小区里的其他业主都没这个反映,要是王先生家的房子不抖,他们才要好好琢磨琢磨呢。这话可把王先生气得够呛,这算哪门子解释啊? 我们来看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其中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通俗地说,卖房子的一方,就得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来交付房子。如果合同里没说清楚,或者约定模棱两可的,那就得按通常的质量标准来。 再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符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检验。” 这说的是啥呢?就是卖的房子得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或者是买卖双方约定的检验标准。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卖房子的除了保证房子本身的质量,还得确保买房的人不会因为房子本身的问题,被其他人找麻烦。王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显然已经超出了这个范畴。 综合起来看,物业对王先生的解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王先生买了这么贵的房子,结果却是这种质量,不管是从买卖合同的角度,还是从房屋应有的使用功能角度来看,开发商和物业都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这事放在现实生活中,恐怕没几个人能受得了。谁不想在自己的房子里,一家人都能睡个安稳觉呢?更何况,王先生可是花了2000万买的豪宅,结果却要忍受这震来荡去的折磨,换了谁都不能接受吧。 所以呢,在买房这种大事上,咱们一定要擦亮眼睛,买之前要仔细看看房子的各项指标是否达标,是否存在什么质量隐患。签合同的时候,也要把质量责任和售后问题说清楚,这样万一出了问题,也有法可依,不至于像王先生这样,一肚子委屈却无处申诉。 这事也给开发商和物业敲了警钟,修房子可不是儿戏,出了问题,受害的可是老百姓。咱们开发商该严把质量关,该尽的责任一个都不能少;物业也别只顾着收钱,碰到问题还得负起责任来,积极帮业主解决,这才是应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