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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跟发布哥一起来看关于加强全装修成品住宅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作者:admin | 分类:装修建材 | 浏览:44 | 时间:2024-05-20 2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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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施工管理

指导

干检字[2021]10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赣江新区城乡发展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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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住宅全装修、实行成品交付,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提高住宅建设质量、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新住房需求的重要内容。 有利于减少分散住宅装修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有利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生活环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精神,建设优质绿色建筑,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现就加强全装修住宅施工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建筑物:

一、把握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新发展要深入贯彻落实绿色低碳发展、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努力提高碳排放总量。提高新建住房中全装修成品房的比例,适应人民群众美好居住生活需要,推动房地产开发建设转型升级,加强建设和销售全过程监管,严把质量关全装修建设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动形成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良性循环的新发展格局。

2、大力发展全装修住宅

推广全装修、精装修住房,提高住房整体品质。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业发展水平以及不同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合理确定交付实施范围和发展目标。全区住宅精装修,加快提高新建商品住宅精装修交付比例。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住房优先全装修交付。 对获得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志的全装修住宅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奖项。 鼓励以毛坯交付为主、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调整为精装修成品住宅项目交付。 各地要支持项目建设申请、预售许可等。对全装修住宅建设项目,购房者按照合同支付的全部房价(含全装修价格)纳入监管范围。 根据全装修住宅项目特点,适当增加监管资金重点配置节点。 提高装修质量和档次,合理控制装修成本,鼓励装配式装修,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装修模式,推广集成厨卫、轻量化等材料、产品、设备管道一体化技术应用隔断墙等。提高装配式装修水平。

三、严格全装修住宅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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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多选设计方案。 装修设计应贯彻节能、节水、节材、环保要求,并符合《全精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DBJ/T45-086-2019)。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场定位,为每个户型提供至少高、中、低三个价格等级的全装修标准,并为每个装修标准等级提供至少两种装修风格设计方案供购房者选择。 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二)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包含全装修施工内容的商品住宅项目,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完成装修施工图设计; 为满足购房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个性化需求,建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调整装修设计。 建设总承包合同中不包含全装修施工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装修工程施工前依法办理全装修施工许可手续。

(三)加强材料质量控制。 装修工程使用的装修材料应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文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家标识。 进入现场的装饰材料及配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和检验。 报名验收或测试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落实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与建设的责任方进行主体工程质量交接和验收。 验收时应重点关注开裂、空鼓、渗漏等常见质量问题,明确责任,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要进行整改,确认整改到位后,方可开展装修工程。 落实工程总承包商或施工总承包商的主体责任,设计、专业承包、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对其各自施工部位的质量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健全质量监督体系,将新建全装修成品住宅项目的全装修工程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加强施工现场管控,加大日常检查和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主要装饰材料、设施设备质量、环境质量、主要部位视觉质量和安全使用功能的监督管理。

(五)实施室内环境监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后完成验收备案。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业主,严禁室内空气污染超标。 室内环境检测包括建筑材料(包括主体材料和装饰材料)中有害物质的含量,以及室内空气污染物如甲醛、氨、苯、氡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含量。 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六)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 工程竣工验收前房屋装修材料明细表,建设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集中时间或者限时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 业主可在规定时间内进入项目现场参观、了解住宅项目的实物质量。 对于业主反映的装修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记录归档,快速反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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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严格验收交货。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参与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代表,进行单项验收检查,重点检查使用功能、视觉质量、安全性能、几何尺寸等。 入户验收通过后,将为每户发放《住宅工程质量入户验收表》。 未组织入户验收或者入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应当将《房屋施工质量保证书》和《房屋施工说明书》一并交付业主。

全装修房屋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以公示栏或者质量保证(投诉)“二维码”的形式公开披露参与施工的五方对房屋施工质量的验收情况在交付房屋的入口大厅等显眼位置进行验收。 具体保修(投诉)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向购房者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装修工程的质量保证范围、保修期限、保修单位等,并附有户检资质标志;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包括主要装修材料、构件、主要设备清单。 详细单张及操作说明书、电(智能)网管道及给排水管道布置图、第三方出具的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等。

四、规范精装修住宅销售管理

(八)规范信息披露。 建设单位在促销、信息公开时应充分告知购房者真实的项目信息,杜绝虚假宣传。 申请预售许可证的销售方案应载明所有装修方案,包括装修标准、装修内容、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等。在销售现场和样板房的显着位置公示所有装修方案。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设计说明、平面、立面、剖面、吊顶等主要施工图、装修标准、材料设备清单、交付标准等信息; 住宅单位出入口、门厅、走道、楼梯、电梯前室等公共部位的装修内容也应予以公示。 清单应当明确主要室内装饰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名称,以及具体品牌、生产厂家、产地、型号或者规格。 清单中同一材料、设备有多个备选方案的,应全部列出,不得使用“同等等级”等一般用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展示装修设计方案和效果主要材料和设备为实物、图片、视频等形式。

(九)规范销售陈列。 每个价位装修标准至少设置一套样板房,在预售前建成。 样板房的结构形式、户型风格、空间尺寸、装修标准等应与交付标准一致。 样板房确需增加家具、软装等进行销售展示的,应当予以明确标注。 样板房应当保留至预售范围内最后一批预售房交付后三个月,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六个月; 期满应搬进已竣工的预售住宅或拆除,并委托第三方公证并留存影像证据。

(十)规范销售合同。 签订销售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告知购房者全套装修设计文件、装修材料和设备清单等信息,展示交付的样板房及其主要装修材料、设施和设备,并明确装修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的房屋。 标准和交付要求包括所有装修材料的品牌、制造商、产地、型号或规格等级等信息,并约定违约责任、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纠纷解决渠道等。销售合同签订后,除生产厂家对产品进行升级改造且新产品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性能不劣于原产品外,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改变全装修方案设计和擅自在预售合同中约定的。 装修标准、空间尺寸、主要装修材料及设备等; 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购房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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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强销售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信息公开、样板房展示相关要求。 未按要求开展信息公开、样板房展示的,要督促整改,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公开披露措施。 曝光、暂停网签、信用处罚、行政处罚等措施将严肃处理。

5、落实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全装修成品房推广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落实到位。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管理)、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房屋装修材料明细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的指导、规范和管理。装饰的住宅楼。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全装修成品住房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关注度,营造支持成品住房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引导消费观念转变,加快全装修成品住房建设。装修完毕的房屋。 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十四)强化纠纷化解。 各地要畅通信访投诉渠道,建立健全分级责任、纠纷调处、维权等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纠纷。坚持依法治国,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因精装修住宅交付矛盾纠纷未及时调解,导致大规模聚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意见所称精装修成品住宅,是指住宅交付前,住宅建筑的内墙、吊顶、地面已全部铺装、油漆完毕,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道、开关等均已安装完毕。插座、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均已安装到位。 楼宇对讲、入侵报警、火灾自动报警等基础智能化产品已安装到位。 公共建筑公共区域固定面已全部铺装、涂漆。 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已全部安装完毕,并达到基本功能。 以及有性能要求的商品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2 月 24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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