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注册登记手续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作者:admin | 分类:二手信息 | 浏览:112 | 时间:2024-05-25 22:06:43问
什么是二手车?
二手车是指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为止,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第一名
政策文件
关于支持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
《关于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域范围的通知》(贸商函[2020]643号)
关于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的通知(商贸办编[2019]854号)
《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无纸化申领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297号)
关于加快促进二手车出口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335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4号
《关于进一步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范围的通知》(贸函[2022]537号)
《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
《二手商用汽车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
2号
出口条件
试点地区
第一批
2019年4月26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台州)、山东(济宁)、广东、四川(成都)、陕西(西安)、青岛、厦门等10个省市率先开展二手车出口工作。
第二批
2020年11月30日,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扩大二手车出口经营地域范围,扩大二手车出口经营地域范围包括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义乌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抚州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枣庄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海南省海口市、重庆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连市、宁波市,共20个市州。
第三批
2022年12月6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包括辽宁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河北省(石家庄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吉林省(珲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温州市)、山东省(潍坊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商务部备案
二手车出口企业须具备良好的二手车车源整合能力、海外市场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信用记录等,经地方主管部门选定并报商务部备案后,方可从事二手车出口业务。
3号
质量安全参考标准
出口二手车必须符合目标国市场准入标准,如目标国无市场准入标准,则须符合二手车出口地区相关标准。另外,根据《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全省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相关内容,以下情形禁止出口:
1.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报废标准,且距《条例》要求的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车辆;
2.处于抵押或海关监管状态的车辆;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
4.通过盗窃、抢劫、诈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车辆;
5.发动机号、车辆识别码等与登记信息不符、或者有篡改痕迹的嫌疑车辆;
6.走私、非法组装的车辆;
7.合法证件、资质不齐全的车辆;
8.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9.其他不适合出口的车辆。
4号
企业资格和义务
资格
拟出口企业须具备一定的车源整合能力、海外市场渠道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初审、复审、评估、公示等程序后,向商务部备案,取得二手车出口资格。
义务
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须严格履行出口产品检测、如实展示车辆信息等义务。
5号
通关流程
二手车收购
二手车出口企业在国内收购车辆后,应当依法办理二手车交易登记手续。
二手车准备和检查
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对购入的车辆外观、内饰、安全性能件等进行整改,确保车辆状况良好。拟出口的二手车必须符合相关检验项目和合格标准,并经相关部门指定或认可的第三方车辆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出口许可证申请
出口企业凭贸易合同、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等材料芜湖二手车交易,向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许可证备注栏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IN)。
按照商务部相关规定,二手车出口企业凭贸易合同、指定第三方机构的合格评估报告、拟出口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向商务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每批限申领1张许可证,出口企业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代码项下最多可申领20辆二手车。
填写和接收海关报关单
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实行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海关可受理二手车出口申报手续,企业可自主选择出口申报地点和出境口岸;
企业应按照海关报关管理有关规定申报,如实填报车辆识别代号(VIN),品名填写以“旧+车辆品牌+排量+车型(如SUV、轿车等)”;
企业可选择纸质申报或无纸质申报,采用无纸化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出口单位,无需提交纸质出口许可证凭证。海关对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实行联网核查,符合核查条件的,对出口许可证电子账务数据进行核查。
因管理需要或者其他情况需要验证出口许可证纸质凭证的,应当另外提交纸质凭证,或以纸质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放行手续。
完成注销登记
办理二手车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应当持出口报关单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文件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处理出口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6号
新能源汽车出口
自2022年10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对新能源汽车运输不受限制,无论使用JSQ型车辆还是集装箱,无论是国内运输还是国际运输。
此外芜湖二手车交易,JSQ型车辆整列列车已纳入中欧班列统计,可使用中欧班列出口计划。
根据《国家铁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支持新能源商用车铁路运输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新能源商用车铁路运输不作为危险品管理(相关信息延伸:)。
规范铁路运输条件
(一)托运人发运新能源商用车时,应提供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出厂合格证(出口新能源商用车不受此限制),且该合格证应与实际发运的新能源商用车产品一致。
(二)电池荷电状态及燃料箱状态。新能源商用车动力电池荷电状态不超过65%。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箱盖密闭状态,无漏油、渗油问题,铁路运输过程中不得添加、抽取燃油。
(三)托运新能源商用车,除组合电池外,不得托运备用电池及其他电池;除出厂必备物品外,新能源商用车车内及后备箱内不得装载、携带其他物品。
加强铁路运输管理
(一)确保货物安全。托运人应当对所提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的真实性(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口不受此限制)和所托运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二)加强载运检查。铁路运输企业运输新能源商用车时,应认真查验新能源商用车出厂合格证(出口新能源商用车不受此限制),无新能源商用车出厂合格证的,不得运输。装载新能源商用车的铁路车辆和集装箱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技术状况不良、未按规定检验(检)验、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和集装箱不得使用。使用铁路货车装载、加固新能源商用车时,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技术要求》(TB/T 30004)的规定。
(三)加强应急管理。铁路运输企业、托运人等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电动汽车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南》(GB/T 38283)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