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打击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37 | 时间:2024-05-27 22:04:29从今年开始
东莞楼市调控政策持续加码
8 月 2 日
东莞八部门联合发文
在持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过程中,
提出八大领域一揽子措施
9 月 27 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发通知
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内容包括
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多方共治
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强化对未尽职尽责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等的联合惩戒机制。
突出重点!突出重点!
1.严格执行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未取得证书的中介机构,将被纳入交易风险名单;未进行实名登记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
2.建立中介机构信用评分体系和信用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3.禁止以伪造证明文件、利用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等方式诱导、教唆、帮助购房者获取购房资格、骗取、借用住房公积金、规避购房、贷款限制等行为;
4.严禁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ABC单”、连锁交易等方式控制卖家和房源,以“无购房资质”“等贷款审批”等为由,诱导卖家与第三方签订网络购房合同或赚取差价。
5、加大房价信息宣传力度。建立网上“东莞房价地图”,公布全市一手楼网上成交价格、二手楼参考价格;
6.禁止帮助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成交价格的“阴阳合同”、违法逃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7.规范住房信息发布管理机制,加强与房地产协会的联防联控,严禁通过线上线下渠道乱报价、乱受理申请、发布明显高于本市二手房交易参考价的挂牌价格。
8.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散布谣言、炒学区房、炒作虚假信息等误导消费者或市场预期的行为。严禁与房地产开发商勾结压房、炒房号、收取“茶水费”、“内转”等行为。
通知原文如下
(滑动查看完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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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道)房屋管理处,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
为坚决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有效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多方共治
(一)严格执行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涉及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网络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当自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对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擅自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的,一经发现,由我局责令限期整改,并列入交易风险警示名单,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提醒公众防范交易风险。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电话(包括企业投诉电话、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电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投诉电话等),建立健全业务台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二)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支持行业组织发挥协同治理作用。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要全面落实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房地产经纪执业规范,建立中介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带头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信息登记。经纪机构备案时必须提供所有从事经纪业务并已完成实名登记的人员信息。中介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应当佩戴中介协会统一印制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卡》。未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将被限制从事挂牌、看房等活动。
(三)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措施。支持中介协会成立房地产中介“信用联盟”,加快研究制定《东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统一模板,在“信用联盟”成员单位中推广使用。对已登记注册并自愿加入“信用联盟”、自觉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的经纪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中介协会要开展行业信用服务承诺活动,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不良中介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联盟应建立完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分体系和信用黑名单制度东莞房产信息公众网,坚持“扶优惩劣”导向,定期向社会公开信用评分情况和信用黑名单。
(四)加大房价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完善一手、二手房价格监测统计机制,利用一手、二手住宅地理空间信息和网络交易数据,建立网上“东莞房价地图”,公布全市一手房网络交易价格和二手房参考价格,引导市场理性交易。探索建立二手房租售平台,房地产中介“诚信联盟”会员优先成为签约服务单位。依托房地产登记和市政府数据,完善二手房交易网络签约系统,进一步规范二手房交易流程。
(五)规范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机制。中介协会要加强二手房交易价格市场调查和挂牌价格监测,制定统一的房源信息发布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挂牌交易,不得夸大交易信息引导业主任意抬高竞价东莞房产信息公众网,挂牌房价必须与业主书面委托价格一致,不得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接受或发布明显高于本市二手房交易参考价的挂牌价格。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应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加强对发布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审查,明确房源信息投诉举报方式和违法经纪行为处理机制,发现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违法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及时向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中介协会报告。
(六)加强与物业协会的联动治理。中介协会要加强与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联动治理机制,指导制定统一规范的服务准则,多措并举对不具备经营资质和从业条件、不合规经营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经纪服务行为进行约束,促使房地产经纪机构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和中介服务。
二、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群众反馈、媒体报道、社会舆情等为主要线索,以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为抓手,重点依法严厉惩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未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2.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经办机构信息、交易资金监督办法、投诉举报方式等,或者公示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
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或者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向买受人隐瞒抵押、扣押以及其他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4.在卖场、网站等渠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散布谣言、炒作学区房、炒作虚假信息以及其他误导消费者或者市场预期的行为;
5.通过伪造证明文件、利用第三方公司缴纳社保等方式诱导、教唆、帮助购房者获取购房资格、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规避购房、贷款限制等;
6.为客户就同一套房子签订不同成交价格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违法逃避交易税费;
7.违反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违规占用、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强行提供代理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等形式乱收费用;
8、冒充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助理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者未经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助理签字而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9.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ABC单”、连锁交易等方式控制卖家和房源,并以“无购房资质”、“等待贷款审批”等理由诱导卖家与第三方签订网络售房协议或赚取差价;
10.在提供房地产销售代理、中介服务时,未要求买受人作出购房资金未被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的书面承诺,向买受人提供或者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抵押经营性贷款等金融产品的咨询、服务,或者诱导买受人将资金违规用于经营性用途;
11.与房地产开发商勾结,进行包售、炒卖楼盘、收取“茶水费”、“内部转让”等行为;
12、以商品房推销电话、恶意骚扰电话扰民,泄露、出售、不当使用客户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3.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房地产中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加强日常检查管理和行政执法。各园区、镇(街道)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辖区内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台账,每季度更新台账相关信息,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备案。要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检查、业务台账档案的抽查和举报投诉处理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行政处罚、取消网络签约资格等。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依法移送其他主管部门处理。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加强跨部门联合执法和联合处罚。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监管、宣传、网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采取集中约谈、巡查、“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重点复查等方式,形成合力,强化责任,保持高压态势,治理房地产中介乱象。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对我市发布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门店、互联网平台、房地产网站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中介协会将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信用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将要求有关部门对该平台进行处理。 在依法整治违法违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同时,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通过信息共享,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限制从事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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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人才负面清单
今年9月13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更新东莞市人才落户负面清单的公告》,将房地产经纪助理(初级)、房地产经纪人(中级)职业资格纳入负面清单。自2021年9月14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基于上述两项职业资格提出的人才落户申请。
9月18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应称:近期,市局相关部门发现,大量非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的人员以提交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方式申请入户。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之所以被列入名单,主要是因为该证书不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考试项目。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是行业组织颁发的行业证书,而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证书,因此难以核实和判定考生的资质和专业水平。
出品:印象塘下编辑部
信息来源: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阳光网、南方都市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