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顶

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因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获刑

作者:admin | 分类:招聘求职 | 浏览:97 | 时间:2024-05-30 22:08:08

【基本概况】

被告人潘某为某工程公司负责人。2021年4月10日,潘某接到运渣业务,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开展工作。次日11时许,公司驾驶员吴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驾驶公司重型货车在道路右转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认定吴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禁令标志行驶至事故发生路口,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负全部责任。

2022年6月16日,法院以组织他人非法冒险作业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禁止其从事任何职业五年。

【检察职责】

实质性指导侦查,明确幕后管理责任。检察院介入案件后,多次召开案件会商,出具50余份调查取证意见,指导公安机关从人、车、制度三个维度开展侦查,深挖某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问题。

紧密结合岗位职责和因果关系链确定责任范围。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该公司未取得渣土运输资质、擅自设定路线、未设置右转安全员、拆除车辆前下防护装置等违法行为。这些违法因素长期存在,事故发生不可避免。公司负责人潘某对公司未建立安全监察制度、无资质开展渣土运输负全部责任。司机个人违法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公司安全经理朱某在日常工作中部分履行了驾驶员安全教育等职责,多次提醒公司负责人潘某办理相关资质,尽到部分注意义务,认定其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移送起诉,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王某身为公司车队队长,负责车辆的具体指挥调度,对公司宏观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不负有任何责任,其调度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只存在条件关系,可以追究其责任,但不宜追究其责任。

组织专家进行详细论证,全面排查重大事故隐患。经专家论证,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安全操作设施及工序不符合规定、人员安全生产要求不合格、车辆存在防护缺陷、随意划定拥挤路线、右转无安全员、管理培训制度不完善等7项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存在且未得到整改,事故发生已在所难免,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调研建议结合,推动行业治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涉及城管、公安、交通、住建、应急等多个部门。为掌握行业特点,检察院集中走访多个部门,形成详细走访总结,了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存在的问题。同时,通过梳理近年来办理的25起重卡刑事案件运输经理岗位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4条建议运输经理岗位职责,并向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得到当地党委主要领导的肯定,推动落实重卡司机安全教育、右转停车、安装盲区、车身贴反光装置等制度。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卡司机案件时,应重点同步审查幕后管理者是否涉嫌犯安全生产罪,对忽视安全生产管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公司管理者应追究刑事责任,避免“职务越高、离现场越远、责任越轻”的不公平现象,从源头上预防此类案件,促使企业真正把安全作为生产发展的基石。

事故犯罪的追责范围,依据岗位职责、因果力等因素,层层确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生产组织整体宏观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中层管理人员负责所管理区块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这两类人员与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遵循“从整体到点”的判断思路,即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面”与事故发生的“点”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具体操作人员,其违法操作行为导致事故后果,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遵循“从点到点”的原则,即其个人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通过上述区分,对被追责人员的范围进行了细致的界定。

违法次数、违法持续时间、危险程度等因素,被认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以组织他人违规冒险论处。公司负责人明知公司存在长期重大事故隐患,仍指挥组织员工违规运输弃土、冒险,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以组织他人违规冒险论处。

注重重卡行车安全源头管控,服务社会治理大局。重卡体型大,右转存在盲区,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人员死亡的悲剧,亟待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要积极开展庭审观摩教育活动,深入调研行业现状,向党委、政府提交专题报告,切实做好源头安全防控工作,督促企业责任人员真正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发表评论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