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夕家政擦玻璃坠亡,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作者:admin | 分类:家政服务 | 浏览:118 | 时间:2024-06-11 12:02:27春节将至
清洁雇主家的窗户
不幸的是,发生了坠落
赔偿该由谁来承担?
案例回顾
2023年大年三十,郭奶奶向亲戚张某表示过年要擦窗户,家政服务员刘某经张某和赵某介绍,到郭奶奶位于居民楼二楼的家中擦窗户,后从二楼窗户坠楼身亡。
(人物关系图)
事发后家政服务擦玻璃,刘某家人向西青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张某及郭奶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抚养费共计一百余万元。
原告
刘氏家族
赵某经常向刘某手机转账支付工作费用,此次刘某受赵某委派擦窗,我认为他们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事发地点缺乏安全设施,三被告未尽到风险防范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人张某:我只是把当事人介绍给赵某,并不认识刘某,也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好处,我认为我没有过错。
被告人赵某:我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前次转账是我和客户在合作期间代为转账的,我只是介绍客户给她,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刘某在工作期间不受我的控制、监督和管理。
被告人郭奶奶:我家窗户上有护栏,刘某本来可以用双面吸尘器擦拭玻璃,但她自己把护栏拆了。我劝她不要拆,并多次提醒她“很危险”、“慢慢来”。我认为,我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
西青法院认为,张某、赵某并未从刘某介绍擦玻璃工作中牟取利益,也未对刘某的工作提出任何要求,刘某的工作和收入完全由其本人决定,张某、赵某、刘某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人提供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友好互助,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刘某到家中提供擦窗服务,郭奶奶接受该服务,双方就报酬数额达成协议家政服务擦玻璃,刘某与郭奶奶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均应依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郭奶奶年近八十,独居,从调查记录等证据来看,护栏是郭奶奶亲自拆除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更有可能是刘某临时拆除的。
证据显示,刘某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已半年有余,其擦玻璃的专业水平和安全常识比郭奶奶要好,擦玻璃并不一定需要爬上窗户,在室内用自带的专业工具就可以完成。刘某如果临时拆除护栏,属于罔顾自身安全的行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退一步讲,即使护栏早就拆除了,刘某认为只要能安全完成任务,就可以避免危险,他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原告承担大部分责任,郭奶奶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可以向提供劳务一方请求赔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天津市高级法院西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