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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男子花 18 万买大众途观新车,却被告知可能是二手车

作者:admin | 分类:二手信息 | 浏览:112 | 时间:2024-06-12 0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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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镇江听众赵先生向江苏交通广播网《交管双频道》反映,2016年1月9日,他在丹阳上汽大众正茂4S店花18万元购买了一辆全新大众途观四驱版,所有手续均在4S店办理过,没有发现任何问题。

2019年12月自己去买保险,就被保险公司告知,这可能是二手车!

我们这才发现,这辆车是一位侯女士在2015年9月25日购买的,该车在2015年9月25日开具了发票、投了保,有新车交接的保养记录。

4S店表示,由于该车没有上过车牌,属于新车,不存在销售欺诈行为,只同意提供一次免费保养服务。

购买了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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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该车有4天的商业保险记录,生效日期为9月26日,结束日期为9月30日,被保险人为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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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具发票

在税务部门系统中,这辆车开具的《江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日期是2015年9月25日,购买者姓名为侯某,销售单位为丹阳市正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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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业主后悔购买,但未提前通知赵先生

据丹阳上汽大众正茂4S店销售经理欧阳介绍,上一位车主侯女士在2015年9月25日提车当天改变主意,想换一辆两驱的途观,但4S店已经为四驱的途观办理了保险和发票,保险和发票等细节并未提前告知赵先生江苏交广二手车,但欧阳经理强调,该车还未上牌、未正式交付,所以不算“二次销售”。

律师意见:4S店需提供有力证据,否则涉嫌欺诈!

赵先生称,如果知道这辆车之前被卖过,他肯定不会买江苏交广二手车,现在他认为这辆车被“又卖了”,丹阳上汽大众正茂4S店欺骗了消费者,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

省内一位知名律师分析称,机动车销售发票可以证明侯女士与4S店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如果4S店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车子未交付,则应认定车主侯女士与4S店已完成交车,若如此,4S店与侯女士已完成销售行为,将车子转卖给赵先生应视为“二次销售”。丹阳上汽大众正茂4S店涉嫌欺诈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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