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二手车个人 塔城地区落实疫情防控扶持政策,减轻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负担
作者:admin | 分类:二手信息 | 浏览:72 | 时间:2024-06-18 11:07:02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统筹落实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支持政策的意见》通知,坚决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胜利”塔城二手车个人,有效减少疫情对塔城地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各族群众的影响,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自治区免征参加单位保险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部分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缓缴。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020年未缴费月份,可在2021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自治区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内自由选择。
(四)增加失业保险保岗返还标准。对中小企业裁员率不超过5.5%、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发放保岗补贴,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返还。南疆四地州放宽至所有企业(补贴标准由原政策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100%)。
(五)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政策。2020年1月至12月,对失业保险待遇执行期满未找到工作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参保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对参保人员缴费满1年的,按2020年当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80%发放;对参保人员缴费不满1年的,按2020年当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50%发放。缴费周期为6个月,不减少参保年限。2020年5月至12月,对自2019年1月1日起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参照参保地区2020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六)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将当年新引进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占现有员工人数的比例降低至15%,100人以上员工人数的比例降低至8%(原政策员工比例为:当年新引进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占企业现有员工人数的比例达到20%,100人以上员工人数的比例达到10%)。
(七)对企业招用经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八)落实增值税改革政策,重点落实小微企业减免税优惠和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申报办税,简化办税手续,纳税人无需单独填表、附送任何资料、无需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无需到税务机关面谈,通过网上申报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全面推行“非接触式”缴税服务。
(九)继续实施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种子、种苗、农药、农业机械批发和零售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进一步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3%降至1%的政策。
(十一)经自治区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十二)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居民基本生活物资的快递寄递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四)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和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在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个月的基础上,延长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至2020年12月31日。
(十六)个体“双限额户”在疫情期间开业经营,经营收入下降20%以上的,可申请减少限额。
(十七)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纳税申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十八)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暂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19.二手车经销商销售二手车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购买二手车销售所得,享受0.5%的增值税减免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十)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十一)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免抵押、免担保、贷款金额8万元以下、贷款期限6个月以下的小额贷款。贷款利率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财政给予50%的贴息。此政策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相关贷款可享受中小微企业临时延期还本付息的优惠政策。
(二十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笔贷款、免息续贷比重的措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小微企业首笔贷款户数、续贷比重高于上年,新增信用贷款比重明显提升。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其中,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均在40%以上。
(二十三)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遇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提供一定期限的临时还本付息安排。
(二十四)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按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其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记为逾期。
(二十五)疫情期间塔城二手车个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不良率超过自有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贷款规模增加的,应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内部绩效考核。
(二十六)鼓励保险机构开辟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确保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理赔款尽快全部支付。
(二十七)对包括个体工商户投保的商业车险全部业务,继续执行疫情期间延长保险期限政策。
(二十八)对疫情期间购买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降低保险费的优惠政策。
(二十九)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各级财政对执行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政策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其政策性保底余额1%的补贴。该政策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三十)对电力用户,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目前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统一继续执行按原居民生活用电价水平95%结算电费的政策。此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十一)对租赁国有资产用于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自7月份起免征3个月租金。对租赁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的小微服务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鼓励出租人在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减收或缓收房屋租金。对以房屋租赁为主营业务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疫情期间为个体经营者减收或免收租金的商业楼宇、商场、市场、工业园区等出租人,各级税务部门继续对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减免租金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相应减免租金月数计算免征。
(三十二)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执行申请降低押金比例、申请延期付款政策的一般程序;继续实施放宽逾期管理、放松连续押金认定、优化租金提取等政策。
(三十三)对在自治区城市(含县城、镇、港口)规划区内实施工业、民用和公共设施建设的中小微企业,由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阶段性免征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费。此项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十四)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2020年底前所有拖欠民营企业无争议欠款全部清偿,有争议的欠款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尽快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不得再拖欠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账款。
(三十五)个体经营者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等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小型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小型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等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三十六)对灵活就业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补贴发放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满后尚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十七)扩大就业实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置实习岗位,对在校实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青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实习补贴。实习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比例发放岗位补贴。实习期限为3至12个月。
(三十八)对新疆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在疆自主创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且保持创业状态的,地方(州、市)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1万元开办补助、一次性6000元住房补贴,对稳定就业的每位人员给予1000元(最高5000元)创业就业补助。
(三十九)符合条件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2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原政策规定的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
(四十)疫情期间,为缓解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和医疗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特殊困难,对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和口罩、防护服、呼吸机、额温枪、熔喷布、无纺布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贷款利息补贴。此项政策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十一)202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2019年基数为基数,不进行调整。
(四十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对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自主创业,发放每户不低于1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十三)对塔城地区停运的出租车(线路客运车辆),免收出租车企业(客运公司)一个月的停运管理费。
(44)对2020年8月30日至10月30日期间来塔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给予疆外每人500元人民币、疆内每人300元人民币一次性交通补贴。
(四十五)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统计部门批准首次“升格到国家统计系统”,且无失信信用记录和违法信息的企业,给予5至1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