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男子花 5 万买二手车跑网约车,半年后发现里程表被篡改
作者:admin | 分类:二手信息 | 浏览:32 | 时间:2024-07-08 09:08:39北海都全媒体记者林仰东、通讯员吴娉婷
两年前,莆田的陈先生花5万元买了一辆二手车,用来跑网约车贴补家用。然而,开了不到半年,陈先生将车送去维修时发现车子被人篡改过,车子实际行驶里程为16.4万公里,但车内的里程表却被人篡改到3.7万公里。近日,城厢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令将车卖给陈先生的蔡某某返还陈先生5万元车款。
据悉,蔡某经营一家汽车修理服务中心,长期从事机动车维修保养工作。2022年6月,陈先生向蔡某支付5万元购买了其名下的一辆小型轿车。同月,该车过户至陈先生名下。
购买汽车时,涉案车辆里程表显示行驶里程约3.7万公里。但2022年11月1日,陈先生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时发现车辆总里程被篡改。截至2021年4月8日,涉案车辆实际总里程为公里。陈先生认为蔡某实施了欺诈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蔡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蔡某返还购车款5万元莆田二手车交易网,并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将涉案车辆出售给陈先生莆田二手车交易网,应当向买方提供准确的车辆信息,以便买方做出正确判断。车辆行驶里程是反映车辆真实状况的重要指标,是确定成交价格和买方购买车辆的重要因素之一。蔡某从事机动车维修保养多年,具备二手车检测的专业知识,应当了解涉案车辆的真实状况。但他将车辆出售给陈先生时显示的里程表数字远低于实际行驶里程,从而误导陈先生作出购买决定,构成欺诈。
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陈先生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5万元的诉求合法、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陈先生要求蔡先生赔偿购车款三倍的诉求缺乏依据:本案中,陈先生购买车辆是为了经营网约车,即从事经营活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范的消费者。同时,陈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蔡先生专门或者重复从事二手车销售活动,因此蔡先生不属于经营者,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宣判后,陈先生不服判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